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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執法”消解社會善意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1日 01: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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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8日下午,長沙市民尹默三駕車欲與朋友聚會,中途搭載了兩名男子。行駛途中乘客突然表示他們是運管執法人員,將車輛扣押,隨後對尹默三處以三萬元罰款。而尹默三解釋稱,自己是學雷鋒做好事,沒想過要真正收錢,不承認非法營運。(3月29日《中國青年報》)

  尹先生到底是否涉嫌“非法營運”,僅憑媒體的報道我們還不能作出準確的判斷,孰是孰非,希望走司法程序能夠還他一個清白。不過,雖然交管處一直在強調自己是“便衣取證,亮證執法”,但很顯然,這種隱瞞真實身份,以普通人身份上車再以執法者身份執法的形式,就是在“釣魚”,是在進行“釣魚執法”。區別只在於,交管處認為只是在釣“黑車”,而公眾認為是在“釣”所有人。

  一個比事實真相更重要的問題是,即便針對是“非法營運”,採用“釣魚”的方式進行執法就一定是正當的嗎?從法律上來講,顯然是否定的。《湖南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嚴禁行政機關採取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並對其實施行政處罰”。“釣魚執法”的問題恰恰在於它的“利誘”和“欺詐”。

  從社會效果的角度來看,一種執法手段能否使用,不僅要看其對違法行為的打擊效果,更要看其是否會産生“副作用”。如果“副作用”的影響對社會産生的消極作用超過了對違法行為的打擊效果,“殺敵三百,自損一千”,即便打擊效果再好,也不能輕易使用。

  “黑車”的存在給很多出行的人帶來了傷害,甚至有時候還會威脅到乘客的生命安全,但是,相對於“黑車”經營者的“惡”來説,社會上更多的是普通人的“善”。正是有了這種普遍存在的“善”,社會才不那麼冰冷。而“釣魚執法”在嚴厲打擊“黑車”、對“黑車”形成威懾的同時,也會對普通人形成了威懾,使普通人對所有可能的搭車者都産生警惕心理,從而拒絕所有的搭車者。這會導致正常的需要救助者,如急需搭車就醫卻打不到出租車的人無法獲得來自普通駕駛員的救助借用西方一句諺語,如此打“黑車”就是潑洗澡水的時候連孩子一塊也潑出去了。

  長沙市運管局搞這一活動的時機也頗耐人尋味,因為當前正值當地的“學雷鋒月”活動期間,由於政府的提倡、媒體的宣傳,在這期間,公眾學雷鋒做好事的意願會比平時有很大的提升,對於搭車者會更容易産生幫助的願望。但這同時也意味著,裝扮成普通人的“釣魚執法”者也就更容易找到目標,釣到“魚”。這是非常損的一招,也是對社會善意衝擊、破壞更大的一招對善意的利用程度越大,善意被傷害的程度也就越大。

  孩子是主要的,洗澡水是次要的,如果為了潑洗澡水,不得不將孩子也一起潑掉,那就不如不潑。一個負面效果大於正面效果的執法手段得以出現,只能説明執法者的無能,如果有故意的成分在內,就是十足的“惡”。此種方式,以及其得以存在的觀念基礎,都必須予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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