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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權被勾兌執法者是什麼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1日 00: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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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特約評論員吳喬

  如果沒把執法者整肅好,就貿然地來打擊這違法、那違法,結果往往就是播下龍種,生出跳蚤來。

  法是一種規約,有執法,法才能在實際中規範人的行為。但是,如果執法權只是一種可以勾兌的“商品”,那法是什麼,執法者又是什麼?

  數年間,福建泉州路政系統一些人將執法權作為“商品”進行了深度勾兌。參與勾兌的有稽查隊全體成員,當地交警、交通等部門也多有涉足。勾兌的結果是,“交了錢”的車輛即使超載超限也一路暢通,“送錢就通行”成為當地路政行業的“潛規則”。

  如此深度勾兌之後,形成了一種什麼局面呢?違法者依舊違法,同時更會變本加厲地違法,法對於他來説就是紙老虎,更在事實上成了保護他違法的一道壁障,使他不受任何制約,想怎麼違就怎麼違,只要車不壓塌就沒有邊界。如是,他們更加橫行霸道,更加嚴重超載超限,對道路、橋梁損害更加巨大。

  在制度設計中,設置執法這一環,原是形成和保護正確的規範。結果呢,卻因執法權被勾兌後,人的行為變得更壞。造成這一逆向轉變的,正是變質的執法者。在他們被金錢賄賂之後,便站在了違法者一方,捍衛著他們的非法利益。在這個意義上,變質的執法者比違法者更壞、更惡,對法的尊嚴損害更大。這等於是人民用自己的血汗錢,養了一批加倍損害人民和國家利益的蛀蟲。這樣的執法者怎不比違法者更遭人民深惡痛絕?

  使違法者變得規矩的辦法,就是執法的公正公平,這是一個極其簡單的常識。因此,所謂打擊各種違法行為,其實只是第二位,第一位的乃是先整肅執法者。如果沒把執法者整肅好,就貿然地來打擊這違法、那違法,往往是播下龍種,生出跳蚤來,反而成了蛀蟲們的生財之道,暗地撫掌,高興于賺錢的機會又來了呢。

  變質的執法者比違法者具有更嚴重的破壞性、損害性,打擊變質的執法者應當比打擊違法者更嚴厲。對於這些執法腐敗者,如果手下留情,如果舉劍時手軟,那就是姑息縱容,實質乃是對人民的犯罪。反腐時有這樣一種論調,對於那些窩案,就是某個具體執法的整個系統可能壞掉了時,比如泉州稽查隊被“一鍋端”,往往有人會説,執法的活兒還得有人幹,把他們都拿下了,誰來幹活?因而可能只對為首者施以嚴懲,從腐者交待一下便從輕處理,該幹嗎還幹嗎。

  泉州的稽查隊未必會有人逃脫懲罰,但是在窩案中逃脫懲罰的未必沒人。公眾最反感的就是這種似是而非的理論。只要他執法犯法了、腐敗了,就要依法拿下,一窩端了就全部換血,絕不容情。別擔心活兒沒人幹,最不缺的就是人。

  相關報道見今日A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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