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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國家機關為擔保人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1日 01: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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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泰安3月28日訊(記者 趙興超) 泰安市岱岳區財政局擔保的這項信託項目在當地引起了爭議,而記者查閱法律發現,國家機關擔保行為是被明令禁止的。
 2009年11月6日,財政部曾下發《關於堅決制止財政違規擔保向社會公眾集資行為的通知》,其中要求“地方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必須量力而行。確需舉債融資的,必須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嚴禁違反或規避相關法律的規定,為平臺公司向社會公眾集資等直接或變相提供財政擔保。”
 我國擔保法第八條也明確強制性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擔保人,但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擔保法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國家機關和公益單位財産安全,維持其地位的穩定和工作的穩定,不至於因為他們負擔額外的債務而無法發揮為社會服務的職能。
 滿莊鎮一些教師和公務員對此意見不一,有老師説,教師收入不高,一下子拿出3萬元比較緊張。也有人覺得10%的收益挺高,有區財政局擔保讓人放心。還有人認為,這是以理財為名變相集資,缺乏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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