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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十大舉措重點懲治六類“老賴” 最高可罰30萬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5日 13: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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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圖/陳昂

  紅網長沙4月15日訊(瀟湘晨報記者 全欣 通訊員 曾妍)逃避、對抗、轉移。這是很多被執行人面對法院執行時的“堅強”選擇。然而,這些欠債不還的“老賴”並不是無財産可供執行,他們在逃避、對抗、轉移之後,竟然還能買房、買車,出國度假……

  今日起,這些“老賴”再高消費有望受到嚴厲追究。昨日,省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從現在開始在全省範圍內全面開展反規避執行專項活動。此外,高院還出臺了強制報告財産、嚴查財産去向、可罰款至30萬元等十大舉措,懲治規避執行行為。

  重點打擊六大行為

  省高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石時態介紹,近三年來,共對8260名被執行人採取了罰款、拘留措施;66名被執行人因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被判刑;對742名拒不執行生傚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採取了限制出境措施。

  為了加大打擊、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力度,省高院從現在開始在全省範圍內全面開展反規避執行專項活動,重點打擊六大行為:1.為逃避執行外出躲避、長期不歸;2.將自用財産(房地産、車輛等)所有權登記到他人名下,公款私存,多頭開戶;3.在訴訟階段或債務産生期間惡意轉移或變賣財産,以協議假離婚,或利用夫妻財産約定,將共有財産歸屬於沒有債務的一方或子女名下;4.利用假訴訟進行保全查封;5.濫用公司法人制度行為;6.利用特殊身份或背景干擾執行。

  十項措施查“老賴”

  石時態表示,省高院決定採取強制報告財産、嚴查財産去向、獎勵舉報人、強制審計、依法採取罰款措施等十大措施懲治反規避執行行為。法院會將拒不執行的被執行人名單在城區大型公共電子屏上公佈。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被執行人或其他責任人,依法予以罰款,個人罰款金額為1萬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1萬以上30萬以下。

  據了解,去年,省高院已經與人民銀行就共享信息系統達成共識,逐步將未結執行案件信息納入銀行徵信系統,所有金融機構在辦理髮放貸款、信用卡業務時,都將會查詢到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的不良信用記錄。

  此外,全省各級法院已建立執行指揮中心,建立執行熱線電話,負責受理被執行人財産和行蹤的舉報。省高院指揮中心舉報電話是0731-82206278,歡迎申請執行人、市民舉報。各市州中級法院執行指揮中心舉報電話也將迅速在湖南法院網上公佈。

  湖南省高院治“老賴”十大舉措

  1、強制報告財産。推行報告財産令,統一全省法院財産報告令的內容和申報登記表。對於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義務的被執行人,強制其向執行法院報告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前一年的財産狀況,包括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土地使用權、房屋不動産、機器設備、債權、知識産權等。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的,執行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予以罰款、拘留。

  2、嚴查財産去向。與國土、房産、工商、車管、銀行等部門展開聯動,對自然人是被執行人的案件,不僅調查被執行人名下的存款、房地産、車輛以及各種權益,還要對其配偶或前配偶、未成年子女和需要贍養的父母等近親屬名下的財産進行調查,依法打擊假離婚、假析産、假過戶等以逃債為目的的行為,對明顯不合理的財産流動經公開聽證後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單位是被執行人的案件,在執行通知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仍不履行義務的,依法搜查被執行人辦公地點、查封財務賬簿、審計固定資産,有公款私存、公車私挂、公房登記在他人名下和借公司人格“金蟬脫殼”等逃避執行行為的,堅決依法打擊。

  3、獎勵舉報人。建立被執行人財産懸賞制度,由申請人提出或依職權,人民法院向社會發佈對被執行人財産舉報獎勵公告。如果舉報人提供的財産線索真實,並以此取得實際執行效果的,按照公告規定予以獎勵。舉報獎勵資金和發佈舉報獎勵的公告費用,由被執行人支付。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産的舉報保密,依法保護舉報人的人身和財産安全。

  4、強制審計。被執行人有隱匿、轉移財産、抽逃資金以及其他逃避債務嫌疑的,由申請人申請或人民法院依職權,委託依法成立的具有專業審計資格的審計事務所對被執行人的財産進行審計。根據審計結果,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義務。通過審計如發現被執行有其他違法違紀問題,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5、限制出境。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且有出境需求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限制出境,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依法協助採取限制出境措施。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不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6、限制高消費。通過向社會公告,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依法限制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産支付費用的行為: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購買不動産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産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産實施上述行為。被執行人有違反限高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和有關單位不予協助執行的,依法給予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公佈“黑名單”。對拒不履行法院生傚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名單,在報紙、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媒體上進行公佈,並張貼相關告示在銀行、出入境管理局、房管局、車管所等職能部門和被執行人生活社區等場所,部分地區還將在城區大型公共電子屏上公佈名單。

  8、依法採取罰款措施。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被執行人或其他責任人,依法予以罰款,個人罰款金額為1萬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1萬以上30萬以下。罰款的重點是惡意轉移財産;偽造、隱藏、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産狀況等行為。

  9、依法採取拘留措施。對拒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執行,哄鬧、衝擊執行現場等妨害執行行為的被執行人,經法院院長批准後,依法處以15日以下拘留。

  10、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313條的規定,對有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被執行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主要包括以下五種情形: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産或者無償轉讓財産、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産,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産,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以及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對涉嫌犯罪的被執行人,由執行法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各級法院對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刑事案件,將依法快審快結,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依法公佈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