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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食品安全亂象不能太溫柔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0日 16: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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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特區報評論員 鄧輝林

  近日,深圳市政府法制辦公佈了《深圳經濟特區食用農産品質量安全條例(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立法過程中尊重民意,值得肯定。將民意切實吸納進地方性法規,讓市民吃得安全吃得放心,開門立法才算達到了效果。

  從市民這些天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的反饋來看,《條例(送審稿)》提出的罰額上限令市民難以理解。按此規定,深圳農産品批發市場出現食品違規亂象,最多罰款30萬元。這個上限的設定,確實很不給力。準確地説,相比既有的上位法是一種倒退。

  2009年2月2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就是説,對於那些涉案食品貨值巨大的廠主或商家,罰額實際上是“水漲船高”、上不封頂。在食品安全整體形勢不容樂觀的當下,“重典治亂”已成社會共識。深圳市相關《條例(送審稿)》卻提出最高罰款30萬元的規定,很容易給一些膽大的食品生産經營者留下“邊違法、邊受罰、邊贏利”的空間。

  除了設置並不太高的最高罰額之外,《條例(送審稿)》的執行細則也並不“細”,相比《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顯得粗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市場監管人員的責任以及履責不力有比較明確的規定,同時也凸顯了法律對食品市場主體和監管主體的雙重約束。而深圳的《條例(送審稿)》,僅有一條是規定對“檢驗、檢測機構偽造農産品檢測結果的”以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行問責,其他條款都是針對批發市場、餐飲企業、集體供餐單位、大型連鎖超市(商場)等食品市場主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提出要約束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深圳的《條例(送審稿)》中缺少相關針對性條文來約束,實質上相當於享受免責待遇。

  看來,深圳的《條例(送審稿)》,不僅需要對具體條文進行修改,也需額外增補相關條款,以體現法規的完備性。總之,出臺嚴密的法規,以嚴厲處分不拿市民生命健康當回事的人,符合市民權益和願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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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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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