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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論文僅賠千元映射懲罰之困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0日 09: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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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年底,北京體育大學在讀碩士生盧迪發現一篇署名洛陽某高校體育部張麗教授的文章涉嫌抄襲自己的論文,95%以上的內容幾乎一模一樣。2011年盧迪起訴張麗,索賠10萬元。3月26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張麗抄襲,要求其停止侵害行為,並賠償原告損失1000元。(3月27日大河網)

  儘管判決結果出人意料,但我們不得不承認,這或許是現有法律所能承載的一個結果,而這一結果無疑又映射了對待抄襲論文行為的懲罰之困。一直以來,高校或教育主管部門往往對抄襲行為過於容忍,甚至熟視無睹,即使到了訴訟階段,由於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法院在裁決上也有一定的局限,再者説,法律無明確規定,法院更具有裁量的自由。

  當前,論文抄襲已成我國學術界的一大頑症,嚴重影響著科研水平的提升和學術的健康發展。究其原因,急功近利的學術風氣、學術道德的淪落、指標化的科研評價機制等是導致論文抄襲屢禁不絕的重要原因,而缺乏嚴厲的懲罰措施則是最根本的原因。

  在西方發達國家,論文抄襲儘管也存在,但懲罰措施卻極其嚴厲。一方面,主管部門會對抄襲者採取解雇或辭職的懲罰,各大基金會的大門也會對他們關閉;另一方面,若有涉及經濟問題,司法部門還會及時介入調查,並根據所觸犯法律情況給予司法懲罰。可以説,抄襲論文是一個高風險的行為,在此情況下,抄襲者不敢逾越雷池一步。

  反觀我國,懲罰機制欠缺,措施更不夠嚴厲,使得論文抄襲常常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即便有懲罰,也大都是撓癢癢般。就本案來説,無疑就是一個樣本,非但不具備震懾抄襲的作用,反而有助長抄襲的可能。抄襲行為的“低風險”,同時又是“高回報”,比如,有人因抄襲獲得學位,有人因抄襲獲得獎勵和贊助,在這種現實語境下,無疑使得抄襲者趨之若鶩。

  因此,當務之急,就是要破解對待抄襲者的懲罰之困。首先,要完善法制,明確和加大對論文抄襲行為的懲罰力度;其次,要加大對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約束,對抄襲論文行為把關不力要有嚴厲追責,從而倒逼其自覺加強監督和對抄襲者的懲罰,而不是只將“零容忍”挂在嘴邊,卻暗地裏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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