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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刺傷他人自首被輕判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0日 05: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正義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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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我兒子犯了罪,但是檢察院辦案實事求是讓我信服。”3月22日,在浙江省紹興市打工的老王拿到兒子王飛的判決書時,對關心他的工友們説。

  去年4月18日中午,曾在紹興市區一工地打工的老王多次向工地班組長劉某討要工資未果,再次和兒子王飛一起向劉某討薪。因言語不和,老王和劉某當場扭打在一起,在一旁的王飛看到父親吃虧,就拿出一把匕首將劉某刺傷。後經法醫鑒定,劉某構成輕傷。

  案發後,知道自己闖禍的王飛撥打了報警電話,並被隨後趕來的公安民警帶回派出所。此後,王飛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移送紹興市越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然而,承辦此案的檢察官在審查公安機關移送的所有案卷材料時,都沒有發現有涉及王飛自首情節的説明,只在訊問筆錄中看到一句王飛自己的有關供述。

  根據這一線索,承辦檢察官查閱了當時的110案件信息記錄和處警單,發現案發時確有一個以152開頭的號碼打至110指揮中心報案,這個號碼正是王飛的手機號,時間為中午12:07:09,而公安機關出警所根據的報案人涂某撥打的電話,時間是該日12:06:01,兩人報警電話僅間隔了1分零8秒。公安機關因此沒有將王飛的報警電話認定為投案自首。

  承辦檢察官結合上述信息,依法在起訴書中認定王飛有自首情節。今年3月12日,紹興市越城區法院在開庭審理後,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這一起訴意見,以故意傷害罪對王飛作出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的判決。王飛表示服判,沒有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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