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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後報警不算自首"于法有據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5日 07: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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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後報警並在現場等候處理的行為,算不算自首,這個問題一直是爭議的焦點。對此,筆者認為,"交通肇事後報警不算自首"于法有據。

  刑法中關於自首的定義,言簡意賅,僅有"主動投案"與"如實供述罪行"兩個要義,單從字面上進行比較,"交通肇事後報警不能認定自首"似乎有違法之嫌,但如果從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中綜合考量,"交通肇事後報警不算自首"反而更合乎法理。

  即便從法律適用上看,雖然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條有"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的規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將"交通肇事後報警"等作為車輛駕駛員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就報警行為的定性而言,刑法屬於普通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則屬於特別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是我國的法律適用原則,所以,應當優先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不能適用刑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明確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在這裡,車輛駕駛員在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時,與"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表現在外形上相一致。但是法定義務屬於硬約束,是一種最低要求,如果法定義務與自首情節同時並存,不僅"自首"氾濫,不利於遏制交通肇事案件的增強勢頭,而且存在著邏輯上的混亂,即混淆了法定義務和自首情節。

  很多人認為"交通肇事後報警不算自首",等於變相鼓勵肇事逃逸,這種擔心是多餘的。因為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相關規定,對於履行了立即停車,主動報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等候處理的法定義務的肇事者,對其從輕處罰,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將交通肇事以後置被害人生死於不顧的逃逸行為作為加重處罰的情節,即適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説,交通肇事後採取何種應對措施,法律上都有對應的處罰標準,鼓勵什麼反對什麼一目了然,已經體現了輕重有度的立法精神。肇事者只有採取積極性補救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擴大,才能減輕自身的罪行。相反,如果將"交通肇事後報警"再按自首對待,相當於重復評價,反而違背了刑法設立不同法定刑的本意。

  由此可見,交通肇事後報警算不算自首,不能單獨拿刑法來衡量,畢竟刑法對於自首的定義,很難概括複雜的現實情形,如果生搬硬套,難免以偏概全。比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剛剛出臺的《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見》規定,交通肇事後報警並在現場等候處理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浙江將交通肇事後報警排除在"自首"之外,不僅于法有據,同時也貫穿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值得肯定。

  (作者單位:江蘇省淮安市楚州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