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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盜竊案石柏魁上訴 認為被盜展品真假不明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8日 15: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正義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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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上午,故宮盜竊案進行了一審宣判,石柏魁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 王鑫剛/攝

  正義網北京3月26日電(記者 高鑫)今天上午,備受關注的故宮盜竊案又有新進展,石柏魁通過其辯護律師黃長勇向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遞交了上訴材料,請求二審法院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對其量刑;將此案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法院方面向記者證實,已收到石柏魁的上訴狀。

  一週之前,一審法院認定石柏魁在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內盜竊展品,情節特別嚴重,又係多次盜竊,故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1.3萬元。

  黃長勇律師告訴記者,從羈押至今,他會見石柏魁的次數不算很多,但每次都很順利。一審宣判當日,石柏魁表現的“沒有特別緊張”,“他從原來的什麼都不懂,到現在已學會了很多,變得比較理性”。

  一審時,石柏魁的辯護律師提出,本案部分事實不清,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故宮被竊展品的價值,認定石柏魁盜竊“情節特別嚴重”缺乏法律依據,建議法院按多次盜竊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此辯護意見未獲得法院支持。

  石柏魁在上訴狀中堅持認為,一審判決部分事實不清,展品真假不明。鑒定機構沒有給展品真假做出定論,兩依藏博物館也沒有對展品來源、拍賣價值、納稅憑證等提供證據,反映展品真實價值的證據不足。同時,展品展覽名稱與國家批准名稱並不一致,投保展品是否與被盜展品相一致不明確。

  “二審選擇上訴,他還是想弄清被盜物品是否為真品。如果是真東西,13年刑期他能接受。如果是倣的,那就判的過重了。”黃長勇律師説。

  另外,石柏魁在上訴狀中還提出,一審判決法律依據不足。法院認定其“在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內盜竊展品,情節特別嚴重”,沒有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只有兩種:數額特別巨大;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黃長勇律師向記者解釋,被盜展品真假不明,價值不定,不符合數額特別巨大情形;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不具有法律上的特殊性;盜竊數額達到“數額巨大”的起點,並具有盜竊金融機構等八種情形之一的,才可以認定為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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