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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查封扣押權力被取消 改為先行登記保存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7日 19: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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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要求,近期修改了《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取消了該條例賦予工商機關在調查反不正當競爭案件時,查封、扣押有關財物的權力。

  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案件時,職權包括:詢問、查詢、複製、檢查、責令暫停銷售等。並沒有賦予執法人員查封扣押有關財物的權力。

  2000年12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賦予執法人員查封扣押有關財物的權力。該條例第二十條原規定:“監督檢查部門在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按規定程序行使下列職權……(三)檢查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場所、財物;對有可能被更換、轉移、隱匿、銷毀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經縣級以上監督檢查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浙江省地方性法規設定的上述查封、扣押兩項行政強制措施,顯然超出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設定的強制措施範圍。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一條規定,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據此,《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設定的查封、扣押的強制措施,應予取消。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將該條款第(三)項修改為:“檢查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場所、財物;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查封、扣押因無法律授權而被取消。那麼,如何保證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順利進行呢?“為了制止危害的發生及擴大,浙江省找到了一個替代方式,即先行登記保存”,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偉東説。而“先行登記保存”是有法律依據的,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據了解,《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的變動也作了同樣的處理。

熱詞:

  • 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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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物
  • 行政強制措施
  • 工商機關
  • 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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