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蠟筆小新著作權糾紛宣判 版權方獲賠30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6日 10: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動漫頻道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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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皮搗蛋、善於搞怪的卡通人物“蠟筆小新”,是日本漫畫家臼井儀人創作的系列漫畫作品。屢屢讓人捧腹大笑的“蠟筆小新”,成為了海內外無數青少年的“好朋友”。然而,一場著作權官司卻讓“小新”陷入了較長時間的“囧”境。漫畫《蠟筆小新》的所有者日本雙葉株式會社以侵犯著作權為由,把上海、廣州以及江蘇的三家公司告上法庭,索賠106萬餘元。今天上午,上海一中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宣判,上海恩嘉經貿發展有限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雙葉株式會社30萬元。

  雙葉株式會社稱,公司于1992年從著作權人處獲得了《蠟筆小新》的獨家授權。之後,雙葉社推出了“蠟筆小新”的漫畫、電視動畫及各種商品,“蠟筆小新”的形象被廣泛應用在食品、服裝、玩具、藥品等商品上,並進入中國大陸地區,深受喜愛。

  然而,雙葉社發現,上海恩嘉經貿發展有限公司等未經授權,在商品、宣傳、商標上大肆使用“蠟筆小新”美術作品,範圍涵蓋服裝、鞋襪、揹包、文具、生活用品等多項,並通過各種媒介大張旗鼓地進行“蠟筆小新”産品的市場加盟連鎖活動。雙葉社認為,上海恩嘉公司等非法使用“蠟筆小新”美術作品,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還嚴重影響到自身正在進行的“蠟筆小新”動畫形象的授權業務及商業推廣活動。遂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各項損失106萬餘元。

  庭上,上海恩嘉經貿發展有限公司辯稱,本案不是著作權侵權糾紛,而是一起商標權與著作權衝突糾紛。並且公司是合法使用經過註冊的商標,屬於正當行使商標權利。另外兩名被告廣州市誠益眼鏡有限公司、江蘇響水縣世福經濟發展有限公司則辯稱,合法取得了“蠟筆小新”文字與圖形註冊商標,不構成侵犯著作權。

  上海一中院審理後認為,“蠟筆小新”的卡通形象及其書法作品具有獨創性,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被告上海恩嘉公司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蠟筆小新”卡通形象及文字,在其産品上進行複製並銷售,還在網絡宣傳中進行傳播,構成實施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複製、發行和信息網絡傳播行為。

  法院認為,被告上海恩嘉公司在行使其商標許可實施權過程中擅自實施了在先著作權人專有控制的行為,仍構成著作權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另兩名被告的註冊、持有商標行為,非著作權人專有權利,也不足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侵害複製、發行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因此判決上海恩嘉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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