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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歲女童上幼兒園被熱湯澆臉 構成9級傷殘獲賠14萬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6日 05: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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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一起典型的校園安全事故案件,廈門市一所幼兒園的老師端熱湯時,把年僅4歲的小青臉蛋燙成9級傷殘。這到底屬於侵權,還是意外事件?如果是侵權行為,那麼幼兒園應當承擔怎樣的賠償責任?應盡到怎樣的安全保障義務?雙方為此對簿公堂。

  最終,思明區法院給出的答案是:此案屬於人身侵權而不是意外事件。近日,法院判處幼兒園賠償小青各項損失共14萬元。

  案情:熱湯燙傷幼童臉部

  4歲的小青在蓮前西路一所幼兒園讀小班。

  2011年1月11日,小青在幼兒園上課期間,被老師的熱湯燙傷頭面部。在住院20多天后,小青於同年1月31日出院,出院診斷為熱液燒傷,燒傷面積3%。

  按幼兒園老師的説法,當時小孩突然間摟抱老師的腿,才造成燙傷的。

  經鑒定:小青因意外被燙傷致頭面部Ⅱ度燒傷,其損傷後遺情況構成九級傷殘。

  之後,由於賠償事宜談不攏,小青將幼兒園告上法庭,其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也到庭參加了訴訟。

  焦點:是侵權還是意外?

  小青訴稱,由於幼兒園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使她身體受到嚴重的傷害,尤其是臉上留下大面積的瘢痕,給其心靈造成極大的傷害,幼兒園應給予相應的精神撫慰金。但幼兒園除了支付醫療費用外,就拒絕其他賠償。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幼兒園賠償其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5萬多元。

  “燙傷純屬意外事件,當時是午飯時間,老師去端熱湯來,小青卻突然上來抱住老師的腿,才導致湯灑到小青的臉上。”幼兒園方面辯稱,當時,老師立即帶小青到冷水處沖洗了20分鐘,再通知小青父母,並把小青送到醫院,只是送醫過程有一些時間。醫院認為小青這種情況應冷敷,只是冷敷時間不夠,因幼兒園不具備相應的燙傷專業知識,所以幼兒園的處置並無不當。

  幼兒園方面還辯稱,小青在住院治療期間,幼兒園除了派老師探望她,也一直同意小青用最好的藥和技術治療。經治療,小青恢復情況良好。主治醫生説,伴隨著孩子的成長,皮膚會越長越好。幼兒園不是不賠償,只是就賠償金額與小青家人無法達成共識。

  判決:幼兒園須擔全責

  思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幼兒園學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幼兒園老師將熱湯端進教室造成小青燙傷,幼兒園方面應認識到熱湯可能對學生造成燙傷,卻未盡到謹慎安全注意的義務,所以幼兒園存在過錯,應對小青的人身損害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近日,思明區法院一審判令幼兒園賠償小青各項損失共計14萬元。(本文當事人均為化名)

  説法

  斷案原則:兒童利益最大

  主審法官分析説,本案初看事件經過似乎是個意外,但從幼兒園老師行為是否違法、是否有過錯、是否能夠預見等多角度進行深入分析後,確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幼兒園職工在應當預見而未能夠預見其行為可能傷害小青的情況下,導致小青受傷,完全符合侵權責任的全部要件特徵,應認定為侵權行為。

  根據國際上通行的“兒童利益最大”原則,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準確把握了侵權行為與意外事件的區別,認定幼兒園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保護了幼兒的合法權益,為審理校園安全事故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審判實踐經驗。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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