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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山一49歲男子騎超標電動車肇事被拘役2個月15天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5日 23: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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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只知道醉酒駕駛機動車會判刑,沒想到喝完酒騎電動車也要坐牢。”張某悔恨無比。

  昨日下午,杭州蕭山區人民法院,經過簡易程序審理後,法官當庭採納檢察官對張某的指控,並當庭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張某拘役2個月15天,並處罰金2500元。

  49歲的張某成了去年5月1日起“醉駕入刑”以來,杭州乃至浙江因醉酒騎電動車被以危險駕駛罪判刑第一人。

  男子酒後騎電動車出門

  和小轎車相撞

  張某來自河南羅山縣,沒有固定職業,平時喜歡喝點酒,電動車是他出行的交通工具。

  今年1月25日晚,在家喝過半斤白酒的張某,騎電動車出門。途經蕭山市心路向道源路左轉彎過程中,他與一輛轎車相撞。從駕駛室下來一個年輕女孩,一臉的驚慌。

  張某對女孩説:“要麼送我去醫院檢查,要麼500元私了。”女孩聞到張某身上一股酒味,於是報了警。

  交警趕到現場後,帶張某去醫院抽血驗酒精。到了醫院,張某不配合檢查,還把醫院的保安給打傷了。

  電動車被認定超標

  “醉騎”變成醉酒駕駛

  很快,檢測結果出來,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54.4mg/100ml,屬於醉酒。不過,對張某進行什麼樣的處理讓民警犯難。醉酒騎電動車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民警以往並沒有碰到這樣的案例。

  警方先將張某事發時騎的電動車送去進行車輛技術檢驗,由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

  結果顯示,張某所騎的金鷺牌二輪電動經鑒定,事故現場實測車速30公里/小時,空載重量73公斤。

  鑒定結論還認定,事故發生時張某騎的這輛電動車並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非機動車”的範疇,從其技術標準來看,屬於電驅動兩輪輕便摩托車類型,為機動車範疇,調查還顯示張某沒有取得駕照。

  交警認定,張某負事故全責。3月15日,張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刑拘。

  隨後,蕭山區檢察院審查後認定,張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有關規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超標電動車不是“非機動車”

  兩年前就有規定

  超標電動車是不是非機動車,兩年前本報就曾報道過。根據國家質檢總局下屬的國家標準管理委員會公佈並於2010年元旦實施的《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安全要求》、《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等4條關於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的相關標準,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於每小時20公里,整車重量應不大於40公斤,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但是,很多電動自行車“輕摩化”嚴重,時速可達30公里/小時,甚至50公里/小時,而市場上很多超大超重的電動車均為超標電動車,不屬於非機動範疇。

  檢察官表示,希望張某醉酒“騎”超標電動車以危險駕駛定罪一案提醒交通參與者,不光酒後開車是違法行為,要受到法律的懲罰,酒後騎車一樣是違法行為,萬萬不可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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