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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監視”並非“秘密羈押”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5日 11: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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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在第十屆“社科法律人”高級學術論壇暨“社科法碩”學術沙龍活動第79期上,相關專家對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中涉及的重要制度進行了權威解讀。其中明確指出,監視居住措施中,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大賄賂犯罪的“指定居所監視”措施並不是退步,也並非“秘密羈押”。

  本報訊(記者劉鵬)3月16日,第十屆“社科法律人”高級學術論壇暨“社科法碩”學術沙龍活動第79期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舉行。此次講座圍繞最新刑事訴訟法展開,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汪建成、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王敏遠三位專家主講。

  從方法論角度看待修正案及辯護權

  三位專家對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中涉及的重要制度進行了權威解讀。對於公眾普遍關心的強制措施制度,陳衛東説,修改後的刑訴法取保候審措施中,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和保證金的收取及退還予以明確規定;監視居住措施中,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大賄賂犯罪的“指定居所監視”措施並不是退步,也並非“秘密羈押”;逮捕措施中,此次修改採用列舉式明確了逮捕的必要條件,並增加逮捕定期審查制度。關於證據制度,汪建成從證據定義、證明標準、證明責任、非法證據排除、證據合法性、證人制度六個方面進行了講解。關於辯護制度,王敏遠首先分析了我國目前刑辯律師實踐中遇到的困難及原因,將其概括為“又難又險作用又可疑”,並提出可以從方法論角度來看待修正案及辯護權,即要歷史地看、結合其他條款看、結合實踐看、結合未修改內容看。

  各種刑事審判程序受到同等重視

  刑事訴訟程序也是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重要內容。對於審前程序,陳衛東對比了偵查與強制措施,並對特別偵查手段的影響及立法方式合理性等方面進行分析,提出了審前程序秘密性與公開性、行政化與訴訟化的有關思考。對於審判程序,王敏遠認為,我國刑事審判中的一審、二審、再審及死刑復核程序僅是量上有差別,重視程度上無問題,其中再審程序中可以引入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作為基礎。他對此次死刑復核程序的修改予以了重點分析。對於特別程序,汪建成從此次刑訴法修改亮點即對未成年人犯罪附條件不起訴等規定入手,引出對刑事和解制度的目的、作用以及現實存在的問題等方面的思考。

  此次論壇還發佈了《最新刑事訴訟法釋評》一書。據介紹,該書是刑事訴訟法修改後中國第一部有關新刑事訴訟法的著作,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冀祥德主編。

熱詞:

  • 羈押
  • 監視居住
  • 訴訟化
  • 指定居所監視
  • 再審程序
  • 證明標準
  • 第十屆
  • 恐怖活動犯罪
  • 法律人
  • 審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