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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開盛:公示照片堵死了小偷悔過自新的路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4日 18: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荊楚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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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0日,瀋陽太原街有大商場將一些小偷的照片、姓名、年齡及犯罪記錄等信息公佈在商場出入口,並上寫“嚴防小偷(嫌疑人)”幾個大字,引起眾人圍觀。(3月21日《瀋陽晚報》)

  公示小偷照片固然可以對小偷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同時也可以提高市民自我防範意識,但卻損害了小偷或被誤指小偷的守法公民的合法權益。向社會公佈人像的做法只適合通緝正在潛逃的案犯,而且必須由公安機關發佈,所以從嚴格意義上説,瀋陽太原街商場這種公示小偷照片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

  《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而所謂人格尊嚴,則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絡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不容侵犯的權利。

  小偷的人格尊嚴同樣需要得到保護。毋庸置疑,小偷在人民法院審理、定罪、量刑和處罰前,也和其他正常公民一樣,他們的人格尊嚴權同樣受到法律保護,任何機構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藉口任何形式對他們的合法權益進行侵害。

  公示照片客觀上堵死了小偷悔過自新的路。一日行竊不等於終身為盜,即便慣偷也或許有幾分難以啟齒的理由,商場不能為了自身安全而侵犯他人權益。顯然,公示照片已經近乎于古代為了易於辨認而在小偷臉上刺青的處罰了。將他們逼到了絕境,想退也不可能了,這無疑對全社會沒有什麼好處。

  “人人生而平等,這是不證自明的真理”。這句話不僅是説在守法方面人人平等,而且是説人人都有可能“犯罪”。公示小偷照片的決策者們,不要説你們永遠不會“偷”。當你們沾沾自喜、自認高人一等的時候,千萬不要喪失應有的警惕。就在今天,《廣州日報》刊發了消息:熊偉和朋友因為在肇慶市鼎湖區坑口的蘇村閒逛時,被村民認定為竊賊,因而遭多名治安員毆打致死……

  沒有人能游離于規則之外。只有保護了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在內的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才能保證全社會的合法權益。所以,在打擊違法犯罪時,我們一定要做到嚴格依法,而不能劍走偏鋒、以暴治暴——遠的説是能否與依法治國方略相適應,近的説是與你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

  稿源:荊楚網

  (來源:荊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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