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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是國家依法統一實施、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具有強制性、免費性和普及性。義務教育的本質屬性決定了學生應就近入學,學校應就近招生。但現實生活中,因教育供求的非均衡導致的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問題越來越嚴重,成為和諧社會中的“不和諧”之音,各級政府對擇校亂收費的治理效果也難令百姓滿意。
從教育供給看,區域間、城鄉間發展差異及長期以來實施的重點學校政策,導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硬體軟體投入及教育發展質量上呈現巨大差異;從教育需求看,“望子成龍、望女成鳳”的家庭重教傳統,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所引發的人民群眾對優質教育需求的持續高漲,“上好學”已經成為社會共同的需求壓力。教育供求矛盾不斷激化,引發了社會中以“錢、權、分”為媒介的擇校亂收費現象,在重點學校集中的城市地區,擇校亂收費尤為嚴重。
“擇校亂收費”涵蓋三個關鍵詞:“擇校”、“收費”、“亂收費”。從現實情況看,擇校亂收費的根本問題既不是“擇校”也不是“收費”,而是“亂收費”。因為“擇校”是人民群眾教育需求的理性表達,是基於社會優質教育資源短缺的自然回應;“收費”是對跨區域擇校行為的外在限定,而亂設收費名目、亂設收費標準、亂分配和亂使用收費資金的“亂收費”行為,才是扭曲義務教育本質、踐踏社會公平的淵藪。在“亂收費”的背後,是學校與家長(或者代表家長利益的部門)、學校與政府之間的利益共同體。
因此,治理教育“亂收費”必須在制度層面切斷其利益鏈條,強化擇校亂收費的法制化治理,讓義務教育回歸公益本質。否則,任何回避這一核心問題的治理行為,都不可避免地陷入“治而不理”的尷尬局面。
自2001年以來,教育部及相關部門不斷加大對擇校亂收費治理工作的力度。特別是2010年《教育部關於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問題的指導意見》提出了“十條指導意見”,2012年教育部等部門進一步提出了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的“八條措施”。上述政策遵循了“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原則,將規範學校招生秩序與大力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作為擇校亂收費治理行動的兩大舉措,這抓到了問題的本質,值得充分肯定。但擇校亂收費行為之所以屢禁不止,關鍵是其背後已經形成了一個利益鏈和利益集團,這是擇校亂收費治理最難突破的制度瓶頸。因此,正視擇校亂收費背後的利益鏈,嚴肅法紀,強化中央政策執行的有效性應當是下一階段擇校亂收費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此過程中,建立公開透明、科學民主的學校預算制度,將學校所有收入和支出都置於“陽光”下,切斷家長、學校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利益鏈,讓所有擇校亂收費的行為人都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唯此,改革才可能有實質性突破,擇校亂收費才有可能不再成為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
(作者係華中師範大學教育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