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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報案後3日內必須立案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4日 05: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寧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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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經在一家小型財産險公司投保的車主王先生在一起簡單的碰擦事故後,卻拖了一週才等到保險公司的立案,整個理賠環節拖了兩個月。這一車險理賠難的問題有望從今年7月1日得到根治。中國保監會20日發佈的《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內控規範》對財險公司理賠關鍵節點進行了規定,財險公司接到車險報案後3日、非車險報案後15個工作日須強制立案。

  7月起立案限3天

  記者注意到,此次保監會發佈的《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內控規範》特別聚焦了車險理賠問題,提出車險報案後3日為強制立案時限,並表示將對不符合要求的保險公司提高準備金。根據保監會的通知,《規範》自2012年7月1日起實施。

  《規範》要求,保險公司應建立獨立的報案中心或報案專線。報案中心或報案專線應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管理,不得授權省及省以下分支機構管理。保險公司報案中心或報案專線在受理保單等信息不明確的案件時,不得拒絕或延遲受理客戶報案。

  保監會要求,車險案件原則上應實行報案即立案,保險公司系統應設置超過3日尚未立案則強制自動立案功能。非車險案件應于報案後15個工作日內進行立案(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此外,《規範》還要求,保險公司應在車險客戶報案15日內對案件是否涉及人傷進行核定。

  《規範》還對準備金評估全流程管理進行了梳理,對基礎數據的整理與校驗,精算模型、方法、假設、因子的選取,風險邊際的計量,保費充足性測試與準備金回溯檢驗以及準備金結果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 《規範》同時闡明了準備金管理相關各方的責任和義務,特別對精算師進行獨立職業判斷的權利與義務進行了細化,明確了總精算師在準備金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違者罰準備金上調

  保監會在《規範》裏還要求,對於車險案件中的財産損失部分,若客戶報案15天后仍未進行核損,保險公司應參考估損延遲在15日以上歷史同類案件案均結案金額中的財産損失值或其他合理值,由系統自動上調原自動賦值金額,在不超過保險金額或責任限額的前提下上調幅度不得低於100%。

  對於車險案件中的人傷損失部分,若客戶報案30日後仍未進行核損,保險公司應參考估損延遲在30日以上歷史同類案件案均結案金額中的人傷損失值或其他合理值,由系統自動上調原自動賦值金額,在不超過保險金額或責任限額的前提下上調幅度不得低於150%。

  對於損失金額較大且尚未立案的非車險案件,總公司負責理賠管理的部門應在資産負債表日前及時通報總公司負責精算工作的部門,由其在準備金評估時予以考慮。

  “保險公司如果違規,罰其上調準備金顯然是殺手锏。”一位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保證如約履行未來賠償責任而提取的與其承擔保險責任相對應的資金準備。目前不少財産險公司都面臨資金不足的問題,科學、合理並充足提取準備金是公司防範風險、審慎經營與科學管理的基礎,但由於準備金評估的複雜性,部分公司存在準備金提取不充足、提取過程不規範的情況,給保險行業穩健經營、抵禦風險造成了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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