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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手親戚“導演”賓館轉讓騙局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4日 04: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新法制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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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祝芙 賴紅宇 記者劉帥報道:兩次央求親戚假簽合同,轉移資産以躲避法院執行,南昌一名生意人王某最終被法院判處拒不執行判決罪,妻子及親戚也因協助抗拒執行而獲緩刑。

  租客索要38萬轉讓費

  2009年,作為第二承租人的王某,以38萬元的價格將自己租用的一家招待所轉租給張某經營。由於漏水等問題,張某向王某提出解除協議。因不滿意僅4萬元的轉租費分成,第一承租人也對王某有意見。2010年3月,張某向法院提起了對王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的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未經第一承租人同意擅自轉租,轉讓協議無效,判決王某將轉讓費38萬元及利息返還原告張某。王某對此不服,提起上訴。南昌市中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王某表示無錢可還,拒不執行。隨後,張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聯手親戚“導演”轉讓騙局

  王某夫婦在紅谷灘區擁有一處賓館。王妻李某的堂妹錢某曾在該賓館工作過,為了躲避執行,王某夫婦動起了歪腦筋。

  為製造“無財産可供執行”的假象,王某夫婦找到錢某,請她出面“接手賓館”。在王某夫婦授意下,錢某和他們簽訂了一份轉讓協議。隨後,李某將賓館改名,並在工商部門將檔案、執照等都改到錢某名下。實際上,錢某並未支付一分錢的合理對價。

  為假戲真做,李某還請錢某回賓館“坐鎮”,進行管理。同時,李某將賓館的一部分出租,供他人開辦酒店和足浴中心。而賓館的收入及酒店、足浴中心的租金,全由王某夫婦收取並歸其所有,錢某從未經手。由於法院執行局的工作人員多次上門找錢某調查,2010年10月,錢某迫於壓力將賓館“脫手”。

  2011年3月,王某又請姐夫胡某出面,與錢某簽訂轉讓協議。賓館表面由胡某經營,實際上仍由王某夫婦負責。此時,法院人員經多次細緻調查,發現王某夫婦有隱匿財産拒不執行的嫌疑,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3名親屬同被追責

  公安機關依法傳喚了錢某以及胡某。錢某很快交代了幫王某夫婦做偽證的事實。今年1月,警方將藏匿在哥哥家中的王某抓獲歸案。王某供認,儘管賓館“兩易其手”,經營權其實一直在自己手上。因協助偽造、毀滅證據,李某、錢某、胡某均被拘留。今年2月,王某終於支付給張某本金加逾期利息共計48萬元。

  3月19日,南昌市青山湖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某因拒不執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期2年執行;因協助王某抗拒執行,幫助偽造證據,李某、胡某、錢某分別被判處1年至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緩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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