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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之爭 一般需要充分舉證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3日 23: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報業網-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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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諮詢專業人士得知,並非婚姻期間借下的所有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根據《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有其特定的構成要件,即夫妻一方只有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負的債務,才具備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理論上通常用兩個標準來判斷債務的性質: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該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為了防止夫妻一方的惡意舉債、非法債務或者與第三人串通虛構的“債務”,一般涉及婚姻家庭的大額訴訟,法官都會要求舉債一方和債權人充分舉證,以證明債務確實存在,而且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除了需要出示借條外,還應儘量陳述出借款款項的來源、交付過程等等。證明債務確實存在後,還需證明債務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家事、子女、醫療、共同投資等)。根據《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産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以下情況下引起的債務由夫妻中的債務人獨自承擔: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一方都由其個人使用的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比如一方的吸毒、嫖娼、賭博、贈與、請客因此引起的債務。

  朱道海 陳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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