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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家解讀ATM機頻出假鈔:機器吐假銀行應自證清白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3日 12: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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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話人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

  劉俊海

  《法制日報》記者 杜曉

  對話動機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消費者從ATM機上取到假鈔,銀行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該觀點見報後,引發社會熱議。雖然絕大多數網友支持上述觀點,但銀行從業人員拒不承認ATM機吐出假錢的可能性,更拒絕承擔責任,甚至稱取到假錢的網友存在欺詐行為。為了進一步澄清這一普遍而富有爭議性的問題,《法制日報》記者和劉俊海就這一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

  □對話

  銀行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記者:消費者從ATM機取款,這一行為的背後,消費者和銀行處於一種什麼樣的關係?如果取到假鈔,銀行應該承擔何種責任?

  劉俊海:金融消費者與銀行之間存在金融服務合同關係。消費者看似與ATM打交道,實質上是與ATM的所有權人銀行發生法律關係。消費者無論持有借記卡取款,還是持有具備透支現金功能的信用卡,一旦對ATM發出取款指令,就會自動建立消費者與銀行之間的合同關係。銀行本應依據合同約定和金融業慣例,通過ATM中的電腦程序,及時足額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合法的貨幣。

  倘若消費者從ATM貨幣出口取到的貨幣是假幣,而不是真幣,就意味著銀行的合同履行存在重大瑕疵,而且違背了消費者的締約目的。根據合同法第107條之規定,違約銀行理應對消費者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包括繼續交付真幣、賠償消費者的交通費和律師費等合理的維權費用。因此,在消費者從ATM取到假鈔的情況下,銀行存在違約行為,理應對消費者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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