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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萬欠款6年後變4千萬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3日 05: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今日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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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車人沒有及時還欠款40萬,6年後,被債權人起訴追要4000多萬元滯納金,並遭法院強執。日前,在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的建議下,法院經調解,“天價滯納金”比例由每天5%降至4‰,購車人只需再支付幾十萬元。

  海淀區檢察院介紹,2003年,程某在一公司任銷售主管,單位為獎勵其業績,決定為其購買一輛轎車,並約定由程某以個人名義貸款買車,公司為其支付首付款和月供。於是,程某與一汽車銷售公司簽訂貸款合同,購買了一輛價值48萬元的轎車,合同約定,如程某未按時向銀行還款,則應向汽車銷售公司繳納每天5%的滯納金。

  據了解,2005年,程某跳槽,其所在公司終止為轎車償還貸款,程某也未主動償還貸款。同年3月,汽車銷售公司替程某承擔了向銀行還款40萬元的責任,並將該債權轉讓給了吳某個人。2007年底,吳某將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程某償還40萬元並承擔自2005年3月以後的滯納金,共計1090萬元。

  法院認定了雙方合同有效,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並啟動了強製程序。

  程某將轎車交給法院後,因再無力償還,滯納金累積至2011年已高達4000多萬元,並面臨房産被拍賣。

  程某不服法院的判決,向海淀檢察院提出申請,希望檢察院提請民事“抗訴”。海淀區檢察院介紹,“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逾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程某提供的合同中的“滯納金”,其實是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

  檢察院審查後認為,每天5%的違約金存在約定過高問題,建議法院暫緩執行。

  近日,法院採納了檢察院的建議,啟動再審程序。吳某與程某在法院調解下,和解將違約金降至每天4‰。

  “根據程某的經濟條件,他可以承受如今的幾十萬元的違約金。”檢方稱。

  據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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