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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員應具備法治思維(論政)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3日 04: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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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的過程中,培養和提高公權力行駛者運用法治思維治國理政的能力是其中的一項重要工作

  國務院2010年發佈《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要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

  眾所週知,作為一種治國理政的方式,“法治”重視制度的作用甚於人的作用,重視穩定性、可預期性甚于變動性和靈活性,重視程序正義甚于實體正義。歷史經驗表明,政府官員主動、自覺和善於運用法治思維,自然會促進相應國家、地區的法治實踐;而一個國家、地區的法治實踐又會給相應國家、地區執政者更主動、自覺運用法治思維的動力。一旦形成了這種良性互動,即可認為其已步入了法治運作和科學發展的正軌,進入了法治社會的常態。因此,“法治思維”應是對政府官員的基本要求。

  為了讓政府官員切實遵循和運用“法治思維”,需要做到以下五個方面合法:

  “目的合法”和“權限合法”是前提。政府規範化建設的基本要求是任何權力都需要依法配置到一定職務之上,並且嚴格按照法定安排予以執行。因此,政府官員作出某一決策,實施某一行為,應符合法律、法規明示或暗含的目的;應符合法律、法規為之確定的權限。這就要求政府官員熟悉法律的具體規範,了解和把握法律原則,切實做到“內容合法”和“手段合法”。

  此外,“程序合法”也應是法治對政府官員的一項基本要求。政府官員作出某一決策,實施某一行為,其過程、步驟、方式、時限等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即法定程序)和正當程序的要求,尤其是政府官員對相對人做出不利行為時應説明理由、聽取申辯,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等。

  有什麼樣的思維,就會産生什麼樣的結局,一個對法治內涵和要素不甚了了的政府官員,不可能有什麼法治思維,更不可能推進社會的健康有序發展。在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的過程中,培養和提高公權力行駛者運用法治思維治國理政的能力是其中的一項重要工作。

  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維的基礎,要提高政府官員運用法治思維治國理政的能力,首當其衝的就是加強法治教育,增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尤其是現階段,培訓的方式方法應該多樣化,使之有感染力、震撼力,以産生更好的效果。

  同時,應注重改善法治環境,通過外部制度環境影響和促進公權力執掌者的法治思維。法治思維增強了,自然會改善法治環境;而法治環境改善了,又會反過來影響和促進公權力執掌者的法治思維,這正是法治的良性循環。為此,需要更加注重四個方面的建設:一是推進制度建設,進一步完善推進行政管理民主化、科學化、規範化的各項立法,特別是行政程序立法,也包括健全保障法律執行、運作、實施的各種具體制度,如保障行政公開、公正、公平的各種制度;二是注重行政執法和推進政府管理方式創新,加強行政決策程序建設和推進政府職能轉變;三是注重行政監督和問責,進一步強化政務公開,保障人民群眾批評政府、監督政府權利的落實;第四,注重依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作者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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