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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有欺詐行為 可主張雙倍賠償(圖)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3日 01: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報業網-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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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聽時間: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線律師:江子明(江蘇寧聯律師事務所)

  陳先生:我買了一套高檔傢具,賣方承諾是全實木的,回家發現是壓縮板,與賣方交涉沒有什麼結果,請問我該如何維護我的權益?

  江律師: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該商家在銷售傢具的過程中存在銷售欺詐行為,根據《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你可以要求經營者雙倍賠償。建議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直接訴訟。

  李先生:我居住在南京某小區,年後感覺小區裏的車位越來越緊張,好幾次找不到,只能停在小區外面的道路上。後來發現原來物業公司將小區內30個固定停車位租給了一家新開的酒店,請問物業公司這樣做是否侵犯業主的權益?

  江律師: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在本小區業主的車位需求都無法滿足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將小區內的車位租給酒店使用的行為明顯不合法。

  陳先生:幾年前,我與人合夥做生意,租了一間門面房,租賃合同一直都是合夥人與房東簽訂的。今年年初,合夥人出車禍去世,現在租賃合同還沒有到期,房東想要終止合同,讓我搬走。房東説,合同上沒我的名字,所以我不是租賃人。請問房東説法有道理嗎?

  江律師:承租人租賃房屋用以個人合夥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其他合夥人可以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雖然陳先生與合夥人沒有書面合夥協議,但客觀上具備了合夥的其他條件,即共同出資,共同參加勞動,共擔經營風險,共同分配利益,實際上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合夥關係。陳先生可以要求房東繼續履行合同。

  鄧先生:上周我應聘到一家單位,上了四天班,感覺不合適,不想幹了,請問我能拿到工資嗎?勞動合同中約定半月內離開公司沒有工資。

  江律師:根據我國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你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半月內離開公司,無權獲取工資的內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條款。即使您在公司只幹了4天,用人單位也應當向您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

  22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接聽《律師在你身邊》熱線(025)96096-1-1的是江蘇崔武律師事務所崔武律師

熱詞:

  •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
  • 雙倍賠償
  • 租賃合同
  • 物業公司
  • 房東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 業主
  • 欺詐行為
  • 承租人
  • 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