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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福彩中心原主任受賄768萬貪污4864萬一審判死緩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2日 15: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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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賄768萬 貪污4864萬其中4000萬未遂

  青島福彩中心原主任一審被判死緩

  3月19日下午,山東省青島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原主任王增先貪污受賄一案,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王增先因犯貪污罪、受賄罪和單位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增先於1997年6月20日任青島福彩中心主任,主持青島福彩中心的全面工作,2010年1月27日免職。2000年至2009年,被告人王增先利用擔任青島福彩中心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北京美華公司、江平等企業或個人提供幫助或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北京美華公司總經理王志斌及江平等單位或個人給予的人民幣、美元、轎車等財物,共折合人民幣768萬餘元。

  2006年至2008年,王增先在擔任青島福彩中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侵吞單位公款人民幣4864萬元(4000萬元未遂)。

  2006年12月至2009年2月,王增先在擔任被告單位青島福彩中心主任期間,代表單位青島福彩中心向北京美華公司、深圳思樂公司索要人民幣300萬元及麵包車、辦公用品等價值人民幣290余萬元的物品,用於單位公務或發放福利。

  另查明,王增先係被查處歸案,贓款贓物全部被追繳。

  青島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增先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騙取、侵吞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王增先非法索取和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索取、收受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增先作為單位直接負責人,構成單位受賄罪。被告人王增先貪污公款人民幣4000萬元係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案發後贓款贓物全部被追繳,在量刑時依法酌情對被告人王增先予以考慮。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增先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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