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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跡可疑”需明確界定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2日 12: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沙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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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子軍

  針對當前社會治安形勢,為進一步提高中心區域社會面防控能力和見警率,廣州市天河區警方于3月16日起,在轄內中心區域的天河路、中山大道、廣州大道等主要路段設立54個固定崗、8個機巡組和16個截查點。警方以警情研判為依據,針對重點地段、時段,動態布警,展開社會面巡邏防控工作。

  (3月19日《羊城晚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身份證法》第十五條也規定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可以查驗身份證。顯而易見,警方路查有法可依,被截查者理當予以配合。

  不過,作為一個循規蹈矩的公民,當街被警方當成“壞人”截查,畢竟是件很傷自尊、丟面子的事兒,倘若恰巧沒隨身攜帶有效證件而被帶往派出所,那豈不真成了大家眼中的壞人、嫌犯?警方稱路面警員根據目測,僅對形跡可疑的人員以及攜帶的物品進行截查,不是對所有人員進行截查。那麼,這個“形跡可疑”有沒有一個相對具體、明確的標準呢?

  這並非杞人憂天,更不是懷疑警方的判斷、辨識能力。近年來,因為“形跡可疑”造成的誤會不在少數,比如武漢某公務員因為長得跟嫌犯有點像,被便衣警察當街抓捕,其間誤以為遭打劫反抗而被毆傷;雲南6名教師集體赴廣州旅遊期間,因為在大街上閒逛“東張西望”被天河警方抓捕;就連鼎鼎大名的紀連海先生因為“長得像壞人”也未倖免,出差杭州期間半夜遭遇警方請“喝茶”;廣東一女孩則因為身份證名字相同而被警方錯抓錯拘……

  顯而易見,有必要對“形跡可疑”制定一個“硬杠杠”或者“國標”,從制度或法律層面給予比較明確的界定,一方面可以避免警方在執法過程中的隨意性過大;另一方面,也讓出門在外的無辜百姓注意“避嫌”,盡可能不出現“形跡可疑”的言行,以免弄得警民雙方都不愉快;同時,還可以在出現“誤會”後督促警方及時放人、善後,而不至於倚權蠻橫,遲遲不予糾錯,進而遏制可能出現的濫權現象。

  草木皆兵、人人自危不是現代文明、和諧社會的應有景觀。在民主法治時代,警方需要給力地維護社會治安,同時,公民的人身權利也該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

熱詞:

  • 壞人
  • 誤會
  • 截查
  • 身份證法
  • 羊城晚報
  • 避嫌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 國標
  • 抓捕
  • 違法犯罪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