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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大盜"一審被判13年 檢方:應認定"特別嚴重情節"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2日 09: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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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丟失的3件展品,香港兩依藏博物館向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險金額為人民幣15萬元,毋庸置疑,這個保險金額是香港兩依藏博物館索賠的依據,也是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付的依據。更何況,丟失的3件展品有的獨一無二,具有不可複製性,其價值無法用金錢衡量。

  “故宮大盜”一審被判十三年

  辦案檢察官:破壞故宮、丟失展品應認定“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正義網北京3月19日電(記者 翟蘭雲)故宮展品被盜案今日一審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石柏魁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1.3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此判決完全採納了庭審時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是在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幅度範圍內作出的裁判。”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辦案檢察官接受記者採訪時説。

  對於判決書中法院認為“由於被盜展品的特殊性,價格評估機構未能就被盜展品的價值出具鑒定結論,但香港兩依藏博物館就被盜展品所投保金額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石柏魁採用破壞性手段實施盜竊,致使3件展品至今無法找回,其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認定為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並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幅度內量刑。”石柏魁的辯護律師黃長勇並不認同。他表示,故宮不是法律規定的加重情節的犯罪地點,展品也不是法律規定的加重的被盜物品,故宮被盜和普通的溜門撬鎖的盜竊案沒有什麼區別;丟失的3件展品無法認定真假,是真的藝術品還是仿製品都沒有定論,其價值是否達到了定罪數額,值得商榷。

  對此,辦案檢察官的看法與其截然不同。辦案檢察官認為,故宮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並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為“世界文化遺産”,其每處建築,甚至一磚一瓦都承載著歷史的記憶,其藏品更是其他博物館所無法比擬的。在這種地點實施盜竊所構成的犯罪情節肯定不同於在其他普通地點實施盜竊所構成的犯罪情節,造成的社會影響也是在其他普通地點實施盜竊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所無法比擬的,且本案畢竟造成了嚴重的後果:3件被盜展品無法追回,追回的6件被盜展品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損壞,難以修復;石柏魁為了進入誠肅殿實施盜竊破壞了該殿大廳的窗戶。綜上所述,石柏魁的盜竊行為應該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至於丟失的3件展品的價格問題,辦案檢察官認為,從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到以往的司法實踐看,“盜竊數額”並不是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犯罪以及處以何種刑罰的唯一依據、唯一標準。丟失的3件展品,香港兩依藏博物館向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險金額為人民幣15萬元,毋庸置疑,這個保險金額是香港兩依藏博物館索賠的依據,也是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付的依據。更何況,丟失的3件展品有的獨一無二,具有不可複製性,其價值無法用金錢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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