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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巴士受傷能否獲賠?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2日 0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天津網-天津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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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者肖女士諮詢:我乘坐公交車時發現一男子偷盜我的手提包,制止時被該男子打傷。我雖多次向公交車司機求救並請求其報警,該司機不僅置之不理,而且還放走了行竊者。我認為公交司機缺乏職業道德,未盡協助義務,放任行竊者下車逃走,導致我無法向該男子索賠。請問律師:如果我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巴士公司賠償我的損失,能否得到支持?

  鄭曉雲律師解答:法院能否判定巴士公司賠償損失,關鍵要看其是否構成客運合同的違約責任。

  第一,從法律關繫上看,肖女士與巴士公司之間是客運合同關係。《合同法》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此説明,巴士公司除法定事由外均負有保護乘客安全的義務,要在保證乘客人身、財産不受侵害的情況下將其安全送到目的地。本案中,巴士公司由於該司機的過錯,使肖女士在乘車途中受到了第三人的侵害,未將肖女士安全送達到目的地,故巴士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肖女士在公交車上受到財産、人身傷害時,司機正處於履行職務過程中,其有義務積極制止侵害人的不法行為,但其並未加以制止,也未報警,反之對侵害人予以放縱,該司機的行為屬於嚴重的不作為。就是由於其不作為行為的過錯,才導致了肖女士的損失無法向侵害人主張。由此説明,該司機未履行客運合同的法定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司機屬於巴士公司的職員,在履行職務時發生過錯行為,所以巴士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本案中,存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責任的競合。巴士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後,可取得向侵權人主張賠償的追償權,即可以向打人者追償。

  擊水律師事務所潘強主任 法律諮詢熱線:13072265550 13102125500 時間:早8點半至晚5點半 網址:www.jishuilawyer.com 地址:河北區中山北路42號河北飯店4層 南開區南門外大街律師大廈14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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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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