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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廣告管理新《辦法》將於4月1日起施行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2日 01: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藏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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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拉薩訊(記者 田志林)日前,記者從拉薩市人民政府獲悉,新修改制定的《拉薩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辦法》將於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廢止1997年12月16日拉薩市人民政府發佈的《拉薩市戶外廣告、標語牌設置管理辦法》。

  拉薩市市政市容管委會法規科科長王學峰告訴記者,新《辦法》對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從實體內容上作了詳細的界定,戶外廣告包括利用城市空間和公共場所、建(構)築物等,以展示牌、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等為載體的廣告;牌匾標識包括單位名稱牌匾標識辦和建築物名稱牌匾標識。其中電子廣告等類別的戶外廣告是近年來才逐步出現的戶外廣告牌品種,新《辦法》對其具體界定具有尤為重要的意義,將有利於執法人員在工作中劃定執法對象範圍,也有利於市民落實自身責任。在牌匾標識管理規定方面,新《辦法》對牌匾標識的高度、大小及藏、漢兩種文字的用字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同時也明確了法規的適用區域,包括城市建成區、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實行城鎮化管理的其他區域。對於私設廣告牌的個人或單位最高可處1萬元罰款。

  王學峰還告訴記者,新《辦法》在確定行政主管部門的基礎上,更加明確了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置規劃、審批流程、設置條件、禁止事項以及違規處罰等相關內容。同時,各部門還將繼續按照這新法規,不斷制定出臺技術規範等方面的更為具體的細化規定,為拉薩市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和“國家環保模範城市”提供更有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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