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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難分清,“負責制”如何“終身”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1日 12: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濟南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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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深圳市發佈《關於廉潔城市創建中誠信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徵求意見稿),規定公務行為將實行終身負責制,公務行為出現過錯的,責任的追究不因行為主體的職務變動、崗位調整而分離。(3月18日《人民日報》)

  一個人做人做事,假如沒有責任追求和後果擔負的羈絆,就會隨意、草率、魯莽,甚至損害公益、摻雜個人私益。這是常識,也符合人的行為心理。而抑制這種盲動心理與行為,單靠慎獨式的道德自覺,顯然是無法進行自我糾錯的。從這個角度講,規定公務行為實行終身負責制,合乎民心,順乎民意,在現實中有約束和威懾行政亂為之功效。

  應該肯定,在改革與發展中,要允許“犯錯誤”、“摸著石頭過河”。但反觀現實,有些過錯,原本是可以避免的,但有些公職人員剛愎自用,説一不二,不喜歡也不願意聽取他人意見;有的説話辦事喜歡“拍腦袋”,不喜歡調查研究;有的“惟上是從”,喜歡拍馬屁,不管決策是對是錯;還有的私欲熏心,知錯犯錯,在過錯中撈取好處,佔盡便宜……

  恰是因為一些公職人員缺少“負責任”的制度約束,才敢肆無忌憚地亂決策、亂開條子、亂打招呼、亂指揮……由此衍生出“下屆領導不理上屆領導事”、“一任班子一個號,一個領導一個調”,以及“子吃卯糧”等奇聞怪事。既然有諸般的主觀行政“過錯”,必然會出現一些“惡現象”,比如“政績”工程、“豆腐渣”工程現象頻現;安生質量事故頻發;地方財政赤字虧空持續巨大;一些企業貸款無法償還等等。

  也恰是因為缺少“終身負責制”制度規範,一些官員雖然有錯誤決策或亂行政行為,且已造成嚴重後果,卻竟然會邊犯錯邊升遷,或是移地、移位照樣做官,或是即便免職也能快速“復出”……

  很顯然,在公務活動中推行責任到人、記錄在案、問題倒查的公務行為終身負責制,讓過錯責任追究不因行為主體的職務變動、崗位調整而分離,並與評優評先、提拔任用挂鉤,從理論上看,無疑是一大利好政策。筆者之所以稱之為是“理論”上利好,原因是對這項政策的作用不敢高估。

  首先,“終身負責制”未必能讓真正的責任人負責。公務行為,往往決策在領導,執行在普通的公職人員。也就是説,有些時候,即便有法律法規和政策決定,但針對某一具體行政行為,普通公職人員只能照領導意圖辦事,自身沒有選擇。這種情況下,追究過錯責任,該誰來承擔?讓普通公職人員承擔?顯失公平!讓領導承擔?證據何在?

  其次,在有些單位和部門,很多決策與行政行為,實質是個別領導一手遮天,搞“一言堂”;但在形式上,卻是開會研究、表決的“集體領導決議”。既然是“集體決議”,顯然模糊了個人與集體間的界限,責任自然無法分清。如此,行政決策與行為如果出現過錯,哪怕是重大過錯,板子也只能輕描淡寫地打在集體的屁股上,而難讓哪個領導擔責。

  由是觀之,“終身負責制”的作用恐怕不敢高估。在具體決策和行政行為中,假如責任界限模糊,首先無法厘清,“負責制”只能是一團扯不清的麻團,更別奢談“終身”負責了。所以,在公務行為中推行“終身負責制”,意義不可小覷,但具體操作內容還需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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