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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初:“公務行為終身負責制”還需破題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1日 08: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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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王玉初

  近日,深圳發佈文件擬規定公務行為將實行終身負責制。公務行為出現過錯的,責任的追究不因行為主體的職務變動、崗位調整而分離。(3月18日《人民日報》)

  公務行為終身負責制,對約束公務行為來説,無疑是個好東西,深圳市大膽嘗試值得期待。不過,在筆者看來,公務行為終身負責制仍需破題。

  一則,規定“公務行為實行終身負責制”文件的時效幾何?公務行為終身負責制,與之呼應的將是一個很長的時效,而且必然要求這項制度具有後延性,那樣才能起到約束公務行為的作用。如此龐雜的系統,一紙紅頭文件能約束幾時呢?如今,經常出現的某項制度的實施因為某屆領導班子的調整而變動,難以持久。“公務行為將實行終身負責制”是好,但會不會出現人走政息的情況?所以説,深圳市發佈《關於廉潔城市創建中誠信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必須先解決好這個文件本身的效力問題。如果它是曇花一現,雖然也不見得是壞事,總歸是難以達到人們的期望。

  二則,公務行為終身負責制,是深圳單獨在試驗,必然會觸及到管轄範圍的問題,也需破題。如果某官員曾在深圳任職,爾後又調離了深圳,到外處任職,對這樣的職務、崗位變動,又當如何去讓他(她)對以前在深圳的公務行為負責。這是個難題,但這個口子無法堵上,跨地區調動就會讓“公務行為將實行終身負責制”成為一紙空文。

  三則,公務行為借集體決策之名,又當如何負責?我們有民主集中制,很多決策是在民主的基礎上由集體決定的。這樣一來,不少公務行為也就被貼上的集體決定的標簽。當然,也會有一些公務行為只是走了集體決定的形式。這種決定引發的公務行為負責如何厘清?到底該由誰來負責,又將負怎樣的責任?不能輕描淡寫,不要只有形式而無實質約束。

  四則,決策者與執行者又如何分攤責任?在現實之中,往往還會出現下級執行上級決策而發生公務行為的情況。下級執行的公務行為有時可能是基於上級一種很隱晦的表達意思而實施。這種公務行為若在日後需要負責,舉證責任將如何負擔?最後決策者與執行者各負擔何種責任?決不能簡單地追究領導不力之責,也不可簡單地將鞭子打在執行者身上。如何權衡、維護公平,並保持幹部幹事業的熱情與積極性,必須破解。

  對“公務行為終身負責制”仍留有擔憂,但對這一制度本身是歡迎的,這就好像是官員財産公示制度,總歸是讓人有個期待。説了這些,讓我想起胡適曾經説過的一句話,“一個骯髒的國家,如果人人講規則而不是談道德,最終會變成一個有人味兒的正常國家,道德自然會逐漸回歸;一個乾淨的國家,如果人人都不講規則卻大談道德,談高尚,天天沒事兒就談道德規範,人人大公無私,最終這個國家會墮落成為一個偽君子遍佈的骯髒國家。”把權力關進籠子裏,制度要比只講道德與良知管用得多。“公務行為終身負責制”,請大膽地往前走……

  (來源:齊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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