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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問責制到了需要反思的階段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1日 04: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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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深圳市出臺規定,擬推行公務行為終身負責制,實現責任到人、記錄在案、問題倒查,健全公務活動過程的資料保存制度。公務行為出現過錯的,責任的追究不因行為主體的職務變動、崗位調整而分離。

  對公務行為及其過錯實行終身負責,可以視作對當前官員問責制的一種拓展,也是地方政治實踐中的吏治努力。這種做法值得肯定。但結合官員問責中浮現的種種問題,以及現實操作層面的局限性,公務行為終身負責制能否紮實“落地”,還是一個未知數。

  長期以來,我國公務員的問責及退出機制建設滯後,官員能“上”不能“下”、出了問題的責任追究不力是一個痼疾。2003年“非典”帶動“問責風暴年”,官員問責機制逐漸在實踐中展開,並進入公眾視野。從近十年的社會反饋來看,我們可以作出這樣一個基本判斷:目前推行的官員問責制到了需要反思的階段。

  近年來,不論是在責任事故還是在腐敗醜聞中,由於問責機制的不透明、不規範,問責措施常被視作堵住輿論嘴巴的權宜之計,甚至淪落為“政治作秀”,同時給官場潛規則製造了空間。相關責任官員火速復出,被譏諷為“帶薪休假”,往往使平息不久的輿論風潮再度反彈,侵蝕政府的公信力和公眾信心。

  更重要的是,目前的官員問責制基本上是事後補救,在問題沒有暴露之前,權力缺乏有效監督,依然按照其本身的邏輯運行。也就是説,官員過錯、失誤等不當甚至不法行為,被發現之後才進行問責,至於許多錯誤行為為何頻繁出現,哪怕被問責,類似問題為何共性般的前赴後繼地發生?

  如果權力自身的運行邏輯沒有改變,問責只是一種不確定的風險,不具備足夠的威懾力,因此也無法遏制權力的惰性和尋租衝動。對公務行為負責應當貫徹整個過程,而不僅僅在出事之後的亡羊補牢。如果對公務行為的過錯缺乏事前制約機制,那麼問責即使是終身制的問責,也是一種消極防範。

  當前,針對效率不高、成本高昂等行政體制運行中的頑疾,不少地方都在進行改革,也出臺了不少地方性措施。但在取得階段性成效之後,這些改革往往會碰到一層“天花板”。原因在於作為區域政治空間中的自主探索,地方實踐缺乏足夠的權力和資源來進行更大改革,除了在問責一端體現嚴厲性,在一些深層次、制度性的大問題上,地方實踐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比如深圳擬推行公務行為終身負責制,一旦相關責任官員已進行升遷性的崗位變動,在普遍的自上而下的權力體系中,能否切實追究責任,就是一個現實問題。類似的問題不能解決,地方的問責“招式”就容易成為“一陣風”或流於形式的短暫行為。

  因此,在鼓勵地方發揮自主性、創造性的同時,我們要對其局限性有著充分的考慮,站在全局角度進行調度彌補。客觀而言,在問責制之外,這幾年對官員進行規制的制度建設,進展不大。這方面的改革需要地方實踐,也需要頂層設計。

熱詞:

  • 官員問責制
  • 帶薪休假
  • 天花板
  • 終身負責制
  • 招式
  • 非典
  • 過錯
  • 頂層設計
  • 地方政治
  • 區域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