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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行為終身負責制:你的責任,你的擔當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1日 04: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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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許斌

  日前,深圳市發佈《關於廉潔城市創建中誠信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徵求意見稿),規定公務行為將實行終身負責制,公務行為出現過錯的,責任的追究不因行為主體的職務變動、崗位調整而分離。(《人民日報》)

  就應該這樣。在私權範圍內,民眾崇尚“一人做事一人當”,要求“自己釀出的苦酒自己去吞咽”,不因時間、地點的改變而推卸責任。同理,也不能容忍類似過河拆橋、出了門就不認賬性質的行為出現在公務行為過程中。

  但終身負責制也不可以無限伸延,絕不等於説,當時間、地點變化了,但凡對某件事、某一特定行為有非議,就可以任意追究公職人員的責任,並逼迫其承擔一切損失,而基本應劃分為兩種情況:

  一,過錯因主觀因素導致。即公職人員必須恪守法律條文、法定程序,如果在公務行為過程中,竟然有法不依,竟肆意違背法定程序,便必須對行為結果負主要責任;

  二,過錯非主觀因素導致。即法律條文、法定程序本身不夠完善,儘管公職人員在公務行為過程中恪守法律條文、法定程序,仍不可避免地侵害到其他群體、個人的正當權利,甚至是前者的力度越大,對於後者所造成的損害程度越深。譬如我國曾設立有投機倒把罪,明顯違背了市場規律,是“計劃體制有病,而讓民眾吃藥”,卻直到2008年1月15日,隨著《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的取消,才正式退出社會舞臺,在特定時間段內,確實是公職人員在特定公務行為中越積極,對民眾造成的傷害程度會越深。在此前提下,除非公職人員借公務行為牟私利,一般不追究其個人責任,但依然應“直面慘澹的現實”,而集思廣益,不斷完善制度,以從今日始,結束對於社會群體、個人的制度性傷害,使公職人員的恪盡職守真正有好的社會效果。

  所謂社會善治,在特定環節上,就是制度相對完善,圍繞著公共利益最大化旋轉,以及公職人員在公務行為過程中的恪守法律條文、法定程序。

  因此,在責任追究過程中,不僅必須避免將“新官不理舊事”制度化,即責任的追究因行為主體的職務變動、崗位調整而分離,更應避免只承認公職人員個人可能有過失,卻不承認制度本身可能並不完善,導致制度性傷害一直被延續。制度性傷害被延續的前提下,追究個人行為的是否恪盡職守也將不可避免地成為空話。

  從這個角度上説,完善公務行為終身負責制,在明確公職人員的責任擔當、督促其恪盡職守外,也是在保護公職人員的正當權利不被侵害。(四川新聞網太陽鳥時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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