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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寶寶扎堆生頻發龍媽媽維權案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9日 09: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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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報記者李娜

  為博得龍年的好彩頭,許多中意“龍子、龍女”的夫妻們都瞄準了今年。隨著“龍寶寶”的扎堆出生,眾多職場女性為“升級”母親備感欣喜的同時,也不免多了種種擔憂:工作崗位、休假時間、工資報酬……這些都能得到保障嗎?一旦與單位出現糾紛又該怎麼辦呢?

  “這樣的擔憂不無道理。近年來,侵犯‘三期’婦女勞動權益的情況仍時有發生。”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庭法官姜婉瑩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龍媽媽”們有必要充分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增強維權意識,遇有權益受到侵犯,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

  王女士是某商場的銷售員,懷孕後要定期到醫院進行産前檢查。商場人力主管認為,王女士利用工作時間進行産檢,應按照病假處理,並根據商場的員工管理制度,對季度累計請假天數超過十天的,扣發當季度獎金。為此,王女士很苦惱。

  “商場的這種做法應當予以糾正。”姜婉瑩告訴記者,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産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需要提醒的是,女職工在進行産前檢查時應按照企業的考勤管理規定,履行必要的請假手續,並注意留存相關診療記錄,避免因為程序和證據問題,影響自己孕期合法勞動權益的維護。”姜婉瑩説。

  另外,一些在特定工作崗位工作的“龍媽媽”,由於懷孕後的特殊情況,可能面臨難以正常完成工作的情形。

  “現行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首先是‘穩定’原則,即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隨意變更女職工的工作崗位,崗位變更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姜婉瑩説,其次是“照顧”原則,即對於在特定崗位工作的女職工,要有特殊的孕期保護,盡可能地維護孕期女職工的合法勞動權益。

  她告訴記者,孕産期的工資待遇和休假期間引發的勞動爭議是“三期”案件中最為常見的一類。

  綜合現行法律規定,法律為女職工孕産期勞動權益提供了最重要的兩種保護,一是保護“三期”女職工的經濟利益,即“三期”的基本工資待遇不得降低;二是保護“三期”女職工的休假權益,即休假時間不得壓縮。

  令謝女士鬱悶的是,她沒能順利地享受到這樣的待遇。她在預産期前十天向單位申請産假,被認為尚未生育,且沒有醫囑需要休息,因此不同意。謝女士多次與單位協商,最後單位終於同意,但自此再沒向謝女士支付工資。

  “這種情況下,謝女士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姜婉瑩解釋説,《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産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産假為90天,其中産前休假15天。

  據介紹,“三期”期間因用人單位不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所引發的勞動爭議,也是司法實踐中較多發的一類侵犯“三期”女職工勞動權益的案件。

  實踐中,少數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規定,往往會通過給“三期”女職工設置苛刻的工作標準或工作條件的方式,逼迫女職工自行辭職;也有惡意造成“三期”女職工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局面,並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應提高自己的維權意識。”姜婉瑩提示説,遇有類似情況發生,要及時留存相關證據,不要隨意簽訂一些具有承諾或放棄權利性質的文件。法制日報北京3月16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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