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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問題應有新視野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9日 03: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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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法》修訂的一些重大動向值得關注。

  據國土資源部消息,修訂工作將重點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改變一次性貨幣補償的模式,採取就業、培訓等多種補償安置方式,使被徵地農民的發展機會、發展資源和生活水平等更有保障。

  毋庸置疑,這些年徵收農民土地造成的動靜著實不小,有些甚至是悲劇。被徵地農民的權益受損問題,有時幾乎是掠奪式的,已經成為當下一個重大社會問題,是許多個人或群體性事件的動因所在。改革徵地補償,維護農民權益,因而不僅必要,而且是當務之急。

  不過,擔憂仍然存在。首先當然是法律的執行問題,也即政府具體行為與法律的脫節、背離乃至衝突問題。另外,“徵地補償”本身,其實先天地規定了政府與農民土地的關係。也就是説,農民土地的被徵收,很多時候是幾乎沒有懸念的事情,剩下來的無非是有補償或沒補償,補償合理或不合理的問題。所以,有一種意見就認為,只要補償到位合理,就可以減少徵地衝突。

  現在可能有必要超越補償角度,徵地問題應有新的視野。

  農民世世代代耕種土地,祖祖輩輩生活和居住在土地上,遷徙並不那麼頻繁,農民與土地有著相當深遠悠長的歷史情感。以徵收或者其他方式,割斷農民與土地的聯絡,所造成的外部和內心衝突,恐怕不是貨幣、就業、住房等東西可以補償的。即算農民獲得了補償,在現實中,這種補償也往往止于一代人,農民世代生活與發展是否獲得保證,仍是未知數。

  土地是農民的生産資料、生活資料,土地也是一種財産、一種資源。在市場中,任何一種資源的流轉、財産的易手,應該遵循公平交易原則,價格要公道,買賣要自願,不能強買強賣。我們看到,在土地徵收與補償中,農民自己其實是缺少話語權,相當無力的,也就是説,徵收程序一旦啟動,農民就被置於了弱勢地位。有時候,農民的利益訴求和議價行為,還通過“漫天要價”、“刁蠻”等措詞從道德上予以貶低。在一種不對等的格局中,徵地“補償”哪怕被政府認為足夠合理,其公平性與否還是要打個問號。

  根據我國現行土地制度,土地的産權,一為國有,一為集體所有。農民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但法律並沒有賦予農民對土地的産權。這方面的社會討論很多,各方面意見都有。農民長期在土地上耕作,從某種意義上説,産權是不是應該更加明晰呢?擴大農民的土地自主權,産權問題不應該完全排除在保護農民權利的議題之外。

  土地管理制度,應該與中國城市化、工業化進程相適應,也應該與權利意識更加清醒、權利訴求更加明確的社會發展狀況相適應。事實上,土地問題的改革空間並不小,在徵收與補償關係之外,理應有更開闊的視角。

熱詞:

  • 補償
  • 徵地補償
  • 議價行為
  • 徵地補償安置
  • 新視野
  • 宅基地使用權
  • 土地管理法
  • 農民土地
  • 被徵地農民
  • 內心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