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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貨物“人間蒸發”客戶討説法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8日 09: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蘭州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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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2月底,甘肅聯合快遞公司給張先生郵遞了一份合同,時過一月,這份快遞在中途“人間蒸發”。在追究責任時,快遞公司説張先生的快遞物品因為沒有參與保價,所以只能按照郵費的3至5倍賠償。

  “我的快遞是2月24號從酒泉發來的,都快一個月了,到現在賠償問題都沒有給我説清楚。”3月13日,張先生激動地説,他的快遞是一封供貨合同,2月24日從酒泉發出,但是直到3月1日還沒有送到。帶著疑問,他電話聯絡了甘肅聯合快遞公司的客服,得知合同丟失。張先生很生氣,責問甘肅聯合快遞公司的工作人員為什麼不早點通知他。之後,張先生找到了聯合快遞公司的業務經理要求賠償,但對方的答覆讓他很不滿意。

  13日下午,記者來到甘肅省聯合快遞公司採訪,處理該事件的張經理解釋説:“這位客戶沒有參與快遞保價,所以現在在賠償上還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張經理告訴記者,由於張先生的收件物品在酒泉發件的時候,沒有參與快遞保價,所以現在只能按照《郵政法》裏的規定,按照郵資的5倍給予張先生賠償,但是賠償價格估計不到100元。採訪中,張經理對於快遞丟失一事再三表示歉意,並對記者説:“如果張先生願意,我們聯絡酒泉分公司,免費為張先生補發一份快遞。”

  據悉,如今快遞投訴案件逐年增加,國內大部分的快遞物流公司都是按照2009年10月1日實施的新《郵政法》規定:未保價的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3倍。有網友説:“在這樣的賠付方式下,貴重物品丟失,物流快遞公司還有盜竊的嫌疑。”更多市民呼籲,應儘快出臺相關規定,填補快遞行業的法律空白。

  甘肅勇盛律師事務所的宋永強律師説:“大部分快遞的賠付規定是一種格式合同,本身這種規定就是不合理的,但是它又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就現在的法律規定來説,沒有具體的條款來限制。所以市民們在投遞貴重的貨物時首先要選擇正規的快遞物流公司,要註明貨物的價值,而且要進行保價運輸,才能更好保證市民的財産運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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