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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綠大地”案再審開庭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8日 05: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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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儲皖中

  本報實習生施懷基

  今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綠大地”案進行再審公開開庭審理。

  原審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至2009年間,被告單位雲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不具備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條件的情況下,經過被告人何學葵、蔣凱西、龐明星的共謀、策劃,由被告人趙海麗、趙海艷登記註冊了一批由綠大地公司實際控制或者掌握銀行賬戶的關聯公司,並利用相關銀行賬戶操控資金流轉,採用偽造合同、發票、工商登記資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將款項支付給其控制的公司,虛構交易業務、虛增資産、虛增收入。原審公訴機關以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行為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原審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一審判決:以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雲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400萬元;以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分別判處被告人何學葵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判處蔣凱西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判處龐明星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判處趙海麗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判處趙海艷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一審判決生效後,昆明市人民檢察院于2012年1月20日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抗訴機關認為,本案持續造假時間長、犯罪性質惡劣、非法募集資金數額特別巨大,社會危害及其嚴重,判決雖在法定幅度內量刑,但明顯偏輕。另外,被告單位綠大地公司在2007年至2009年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3次違規披露重要信息,已達到“多次”的立案追訴標準,應當認定被告單位綠大地公司及各被告人構成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

  抗訴機關同時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證監會關於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之規定,涉嫌證券期貨犯罪的第一審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提起公訴,原審審級違法。

  昆明中院受理該案後,組成合議庭按審判監督程序依法進行再審。在今天的庭審中,法庭圍繞原審查明的事實和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進行了審理。而所有的被告以及被告代理人,均認為一審判決適當,希望維持原判。合議庭將對該案評議後擇日宣判。

  本報昆明3月1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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