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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打球並非為了國家”是大實話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7日 16: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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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

  日前,網球選手李娜在巴黎銀行公開賽第三輪中擊敗了鄭潔,進入16強。李娜在賽後採訪中表示,“我只是一名網球運動員,我來到這裡比賽並不是為了我的國家”。李娜表示,雖然她現在已經成為中國體育事業中的標桿性人物,但是其本人對這種角色加身並不很喜歡,而在過去很多次採訪中她沒有透露出這種情緒和信息,也都是在撒謊。“我知道我説了真話很多人都會因此而恨我討厭我,但是那又有什麼關係呢?”(《3月13日鄭州晚報》)

  早在李娜去年獲得大滿貫、湖北省又是開表彰大會,又是授予李娜“湖北跨越先鋒”榮譽稱號,又是送上60萬元獎金紅包的時候,“李娜打球到底是為國家還是為自己”的爭論,就曾經出現過。而當時的李娜本人,也對這些來自地方政府拿著納稅人的錢來“事後套近乎”,並沒有顯示出太大的熱情。如今,李娜終於説出了自己最想説的話:不喜歡“中國體育事業標桿性人物”這樣的角色,只想為了一已事業而兢兢業業地打球。

  “我打球並非為了國家”一句,只是對上述潛意識的概括,筆者以為,其中大概有兩層意思:

  一是並非所有比賽都是代表國家。作為職業網球手,以個人名義參加的商業比賽,恐怕要遠多於代表國家或地區的團體賽事。那麼,以個人名義參加的商業比賽,非要冠之以“為國爭光”,肯定就有些滑稽了。李娜面對採訪時説的這番話,如果只是基於本場比賽發表的感言,如果本場比賽原本就是一場商業比賽,那“並非為了國家”一説,顯然並不算錯。

  二是職業體育本來就是一個不靠舉國體制、主要憑藉個人努力形成的培養和競賽機制,其“打球掙錢”的職業行為,與為國爭光、為家鄉爭光的效果,只是一種共生共存。而在取得成績的動力排序上,“為已”應視為主觀追求,而為國家、為家鄉爭光,應視為客觀“副産品”。李娜更加認可自己的主觀追求,既符合客觀事實,也是一種率真的實話實説。

  隨著社會結構的日益複雜,人們的勞動行為,從目的、效果等各個方面,都早已不再單純──只要不從事違法、違紀活動,大多數的勞動行為都有利已、利人、利國的多重價值。可我們又不能不承認,同樣都是在勞動,有的勞動行為對國家和公共利益的貢獻度更大、更主動、更直接;而有的勞動行為,對國家和公共利益的貢獻度相對要小一些、被動一些、間接一些。李娜打網球,應該屬於後者。既然如此,我們就有必要反思這樣一個問題:如果李娜拿到了好成績,到底是李娜在“為國、為家鄉爭光”?還是“國家、家鄉在沾李娜的光”?

  李娜不認可自己是在為國爭光,這應該被理解。作為國人,喜歡李娜的,最好把心態調整到只欣賞其球技或風采上,把她只當作一個知名球員或者魅力偶像來看,不要以“我們中國人”、“我們湖北人”、“我們武漢人”的自豪心態來觀看她的比賽。否則,看球的和打球的,都累。 (馬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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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13日鄭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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