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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民間公益組織註冊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7日 13: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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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議案摘登

  本報訊【記者 康民】全國政協委員、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戴皓告訴記者,目前許多民間公益組織因為一直無法註冊,不得不面對活動停頓,甚至是無法生存的狀態。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發展,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社會環境漸趨寬鬆,有志於從事公益事業的人不斷增多,民間公益組織如雨後春筍般地涌現和成長。尤其是經歷了四川汶川和青海玉樹兩次地震之後,中國公眾的公益熱情井噴式爆發,在救災援助期間,民間公益組織的靈活性為國家政府救災起到了重要的補充作用。

  但是,因為不能註冊,民間公益組織籌款不具備法律效力、運作不夠規範,甚至其合法性都受到質疑。目前,民間公益組織的運營費用,除通過項目服務獲得外,在機構建立和發展初期,主要靠國外基金會及相關機構的支持。然而,隨著近年國內政策的調整和國際上對中國發展速度的認可,國際支持機構在這兩年中紛紛停止了對中國公益組織的資金支援;與此同時,本土基金會對於民間公益組織的關注和支持尚不充分,民間公益機構卻因服務群體不斷擴大,通貨膨脹讓公益項目的執行成本大幅提高,使得財力本就微薄的一些組織陷入危機。在普通百姓對公益事業了解非常不足的背景下,經常遭遇被誤解的尷尬。

  因此,戴皓認為,作為非正式的組織,沒有公章、沒有權威部門的承認,社會上的捐款和捐物沒有辦法接受,企業也沒有辦法和其開展廣泛的合作或者直接加入,使得本就沒有“身份”的民間公益組織既無法得到相關機構的支持,也無法自行籌款繼續下去。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三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公益組織註冊實行“雙重管理體制”,即除了民政部門之外,還必須要找到一個業務主管單位。戴皓認為,業務主管單位通常為政府部門,也可以是政府部門認定的團體組織,只有經過業務主管單位確認之後,才能夠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在這種制度下,很多公益組織由於找不到業務主管單位,難以實現民政註冊,只好以工商註冊的形式開展活動。

  為進一步落實給予民間公益組織註冊,戴皓提出建議:第一,建議民政部修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間公益組織註冊時,不再需要挂靠業務主管單位,但需建立準入制度,從嚴審批過渡到嚴監管、嚴審計和嚴監督。

  第二,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既鼓勵、支持興辦民間公益組織,又要加強管理,使其高度規範化,避免一些單位利用公益名號募集資金。賬目透明,通過網絡公示的方法,公示每一筆捐款及物資的明細。

  戴皓特別強調,給予民間公益組織註冊,使更多的人加入公益事業,從短期來看,有利於國民素質的提高,又可以提供就業,為政府分擔壓力;從長期角度分析,能夠加速貧困地區的發展,使我國國力更加昌盛。希望相關部門建立機制,予以更多企業和人士參與進來,相信這種聚少成多的點滴力量、力所能及的小公益,匯聚成無限的大愛之心。

熱詞:

  • 公益組織
  • 民間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 公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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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案議案
  • 通貨膨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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