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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黃燈”到底該不該罰?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7日 00: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漢網-武漢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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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劍鋒 公務員

  浙江省海鹽縣的舒江榮就闖了一次黃燈,結果也吃了一張罰單。身為律師的舒先生想不通,以“處罰無法律依據”為由把交警部門告到海鹽法院。這一案子,也成了全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據《現代快報》3月2日報道)

  正因為是全國首例,這場官司近來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網友的爭鋒激辯,也令嘉興中院二審沒有當庭判決,處於一個十分尷尬的境地:如果交警部門的處罰是正確的,則意味著全國每天都有不計其數的“闖黃燈”行為該追究而未被追究到位,交警部門是否會被扣上“執法不嚴”的帽子;倘若交警處罰錯誤,則推翻了海鹽法院的一審判決,又會否助長“闖黃燈”之風?

  不可否認,這起行政訴訟案呈見了法律的一個漏洞: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區別對待“闖黃燈”與“闖紅燈”的法律責任。該法第38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已經過線的可以通行”,雖然照常理,文中未盡的意思是黃燈亮時沒過線的不能通行,但從文字的嚴謹性來説,“不過線”並不能直接推斷“不能通行”結論。因此,舒先生之不服也有原因。

  國外則規定了闖黃燈的責任,司機一般“看見黃燈就立刻停車”。

  明確黃燈的法律責任非常有必要。本來,設置黃燈是一種警示,是為了交通安全和暢通有序。但現在的事實是,“搶黃燈”已成為十字路口發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搶”的背後,很大程度上是駕駛員為了“搶”個心理安慰,圖個方便省事。而正是這種“習以為常”的惡習,常常導致了路口的混亂、事故的“險象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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