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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晚報:懲治貪腐,別讓制度約束迷失在嚴刑峻法之中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6日 19: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山西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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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代表、菏澤市委書記趙潤田表示,大量貪污腐敗行為沒有發現、沒有處理;而被抓住的也處理得不到位,對貪污的處罰太輕,從而助長了壞的社會風氣。“如果貪污50萬元就處以死刑,就沒人敢貪污了。現在對貪污處罰較輕,這對一個人可能是人性關懷,但等於縱容更多人走這條路,違反了基本的人性。”(本報今日4版報道)

  如果不是像趙潤田代表一樣極端到認為貪污50萬元就處以死刑才是 “處罰到位”的話,應當承認,我國《刑法》對於公職人員的貪污犯罪,懲罰力度還是很大的。《刑法》第383條明確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産;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産。”

  即便是在“少殺慎殺”的司法理念之下,法律對於貪污犯罪的懲處,依然堅持的是“情節特別嚴重的”必須“當殺則殺”原則。這説明,現行法律對於貪污行為的懲處力度並不低。而之所以包括趙潤田代表在內的不少人,都認為對於貪污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不夠,問題不在法律在司法。全國政協委員、九三學社湖南省委主委張大方就披露,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最高檢組織開展的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專項檢查發現,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國被判決有罪的職務犯罪被告人中,判處免刑和緩刑的共佔69.7%。

  導致包括貪污在內的職務犯罪,呈現出刑罰輕緩化的發展趨勢,不能簡單地歸咎於司法腐敗,畢竟,為什麼普通人犯罪從來都沒有出現輕緩化的趨勢呢?這是因為,對於很多涉嫌貪污犯罪的公職人員,縱然“不幸落馬”,依然是“百足之蟲,死而不僵”,擁有更多影響司法判決的 “權力餘熱”。這樣看,之所以會出現“前腐後繼”的現象,病灶不在於法律層面的懲處力度不夠,而是實際操作過程中公職人員的權力得不到很好的約束。

  更進一步講,認為“貪污50萬元判死刑就沒人貪污”,本質上還是一種“反腐恐怖主義”,即通過編織一張嚴刑峻法的“恐怖網”,通過制度威懾和個案警示來防範貪腐。在這方面,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可謂不折不扣的實踐者,嚴刑峻法之下,明朝僅因貪污受賄被殺死的官員就多達幾萬人,甚至有些地方的衙門還出現無人辦公的局面,以至於其本人也感嘆,“怎麼前邊的屍體還沒有挪開,後人就腳跟腳地開始為非作歹了呢?人們難道都不拿法律當回事兒嗎,如此前赴後繼地貪贓枉法?”

  之所以在嚴刑峻法之下,貪腐行為依然是“難教”“難禁”,一個最重要的原因是,這只是一種“事後救火”的方法,而不能做到“事前防範”的防患于未然。事後的懲處力度越大,説明事前的防範機制越弱,也就更容易出現老子感嘆的那種“法令滋彰,盜賊多有”的尷尬。真正有效的貪腐懲處機制,應當是“以事前預防為主、以事後懲處為輔”,這就應當建立起一整套約束權力的制度機制,使得絕大多數公職人員都不可能成為制度的“漏網之魚”,再輔以對個別“漏網之魚”的嚴懲,才能最為有效地防範貪腐犯罪,並將其損失降到最低限度。畢竟,養虎成患之後,縱然採取再嚴厲的“打虎措施”,虎患的危害也早已是覆水難收。

熱詞:

  • 輕緩化
  • 制度機制
  • 刑法
  • 漏網之魚
  • 貪污犯罪
  • 恐怖網
  • 制度約束
  • 貪污數額
  • 沒收財産
  • 職務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