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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調解,贈與的房屋田土山林全部歸還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6日 11: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黔在線-貴州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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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黔在線訊 現住都勻市楊柳街的秦某,與家住麻江縣宣威鎮平定村的吳某是嬸侄關係,此前,秦某將宅基等財産贈與吳某,後因生活困難“反悔”,要求吳某返還,遭到拒絕後訴至法院。近日,麻江縣法院成功調解此案,之前被贈與的財産全部返還原主。

  回娘家居住

  財産贈侄兒

  據介紹,秦某原本有一個三口之家,家裏除了她,還有兒子和丈夫。2003年,丈夫不幸去世。

  秦某便把希望寄託在了兒子身上,為了給兒子一個良好的生活家居環境,她拆掉了自家的木質房子,打算蓋磚房,為此花費1.5萬元買來了蓋房子需用的火磚。

  2008年7月,秦某正準備建新屋,不想12歲的兒子溺亡。禍不單行、無依無靠的秦某決定回都勻娘家居住。

  考慮到自己走後無人看家,再説自己可能用不上房屋(即拆掉的房屋的木料和價值1.5萬元的火磚)、宅基以及田土、山林等,便有意贈與自己的親侄兒吳某。

  2008年7月18日,經過商議,秦某自願將自己的房屋、宅基等財産和承包管理的責任田、土、山林全部贈與吳某,並立有書面贈與協議。

  心生悔意

  狀告侄兒

  回到都勻後,由於娘家經濟狀況也不好等原因,秦某無經濟收入來源,生活很困難。這時,她想到了贈與侄子的財産,遂心生悔意。

  經過激烈的思想鬥爭,秦某正式向侄子吳某提出了返還所承包的土地、山林及相關財産的請求,但遭到了吳某的拒絕。吳某的説法是贈與是雙方的真實意願,而且已簽了相關協議,黑字落在白紙上,豈有反悔之理。

  在村裏人看來,“送”字不回頭,秦某的要求不僅不合情理,還有不講信用之嫌,因而也得不到鄉親們的支持。

  為此,秦某向村組申請調解,村組領導多次組織調解,調解的基本意見是讓吳某無條件將贈受的財産以及田土、山林歸還秦某,但吳某都不答應。

  無奈之下,秦某于2011年12月22日向麻江縣法院起訴,要求法院撤銷她與侄子吳某的“贈與”協議,確認贈與無效。

  “反悔”受法律保護

  這起案件在當地引起了強烈的反響,麻江縣法院下司法庭開庭當天,吳某的寨鄰、親友都到場旁聽,看看法官如何斷案。當中有人認為,反悔的秦某必輸無疑。

  在此案審理結束之後,承辦法官本著“和為貴”的原則進行了調解。法官根據《物權法》對用益物權和《合同法》對贈與合同的規定,闡明了秦某無權對承包的土地作出贈與決定,故認定這項贈與是無效的。同時,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産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秦某的情況就符合這種情形。另外,法官還提到,處分未經公正的財産贈與可以撤銷,所以,秦某的“反悔”受法律保護。

  法官以案説法、以法説案,讓旁聽人員茅塞頓開,吳某也開始動搖,最後,他決定將嬸嬸贈與的財産全部返還並退回田土和山林。雙方當庭握手言和。

  事後,秦某也作出了讓步,房子的木料她不要了,交給侄子吳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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