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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攤販有法可管 煙台啟用餐飲服務備案證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6日 09: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水母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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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來,餐飲攤販的管理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監管。昨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轉發下達省裏有關通知,要求餐飲攤販實行備案管理制度。5月1日起,全市啟用《餐飲服務備案證》,所有餐飲攤販必須先到各縣市區食藥監局辦理備案。經營時,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挂餐飲攤販備案證明,從業人員應隨身攜帶健康證明從事餐飲服務活動。

  餐飲攤販用水須達標

  “此次實行餐飲備案的範圍,是指那些露天的不佔道經營的餐飲攤販。”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餐飲監管科科長任震軍説,餐飲攤販將從5月1日起實行備案管理。各縣市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承擔轄區內餐飲攤販的備案和監管。備案的餐飲攤販經營場所必須遠離有毒、有害等污染源。經營場所應具備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水源,或具備能夠提供飲用、洗手和洗刷餐具用水的容器設備。“經營現場無自來水或有效消毒設施的,應當使用一次性或者集中消毒的餐飲具。”任震軍説。

  此外,要求餐飲攤販從業人員應每年進行健康檢查,並取得有效的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對商場、超市、集貿市場、旅遊景點等有市場主辦方的餐飲攤販,由主辦方統一辦理《餐飲攤販備案證》,按照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求實施對餐飲攤販的管理。

  據介紹,餐飲攤販在經營過程中嚴格執行“四個必須”,即必須懸挂《餐飲攤販備案證》、必須佩戴《健康證》、必須採取有效消毒措施、必須建立採購臺賬。

  餐飲攤販備案證明由各縣市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規定製作。提交申請材料,首先要有餐飲攤販備案申請書,並有業主身份證複印件。另外,還要具備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以及所在地相關部門出具的場所合法使用的證明等。

  熟食加工後到食用不能超2小時

  根據規定,備案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屆滿20日前,業主須向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餐飲攤販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挂餐飲攤販備案證明,張貼簽訂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承諾書,從業人員應隨身攜帶健康證明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此外,餐飲攤販必須從正規渠道採購食品原料及食品相關産品,進行索證索票,建立臺賬記錄。提供的食品應燒熟煮透,食品加工後到食用不得超過2小時。餐飲攤販應向消費者提供消毒合格的餐飲具,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餐具。

  對餐飲攤販禁止採購的食品,市食藥監部門也進行了公佈:(一)用非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産的食品。(二)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三)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名詞解釋:餐飲攤販

  此次辦證的餐飲攤販,是指在經營場所經過相關部門許可,在劃定的區域內通過即時製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露天餐飲服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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