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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夥溺死河道父母索賠百萬 官方稱申請國賠無依據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5日 23: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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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河道的採砂坑

  19歲男子小西(化名)溺死在河道上,父親老林將同安區水利局告上法庭,索賠97萬多元的國家賠償。此前,同安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老林的訴求,認為此案不屬於國家賠償法規定的需要予以賠償的情形。

  老林不服一審判決,最近又上訴到市中院。昨日下午,在二審法庭上,死者父母和同安區水利局針對賠償問題,展開了激烈爭辯。

  採砂坑致悲劇

  水利局是否擔責?

  老林説,他33歲才得子,沒想到,19歲的兒子小西卻意外身亡。據老林説,2011年7月10日下午,小西要找昔日的工友玩,途經同安西柯鎮浦頭村東西溪入海口處時溺水身亡,遺體直到次日淩晨才被打撈起來。據現場報警的群眾説,當時小西溺死在沙場附近海域,死因與非法採砂遺留的沙坑有關。

  “沒有採取任何防範措施和警示標誌,沒有回填沙坑,沒有建設河堤岸,也沒有建防護欄,且放任他人非法採砂,同時對於非法採砂後遺留的沙坑存在的危險,沒有充分的預見認識,存在嚴重過錯。”昨日下午,老林在庭審中指出,事發當天河水漲潮,事發地點有人非法採砂遺留的沙坑,導致小西意外溺水身亡。

  老林的代理人指出,同安區水利局是該河道的法定管理者,負有監管該河道的法定職權和法定職責,對採砂行為有審批和制止的職權,對該事發地點負有監管責任和監管義務。此前省政府辦公廳曾下發通知,要求加大河道採砂巡查力度,須在2010年11月底前將非法採砂場全部取締。但直至事發時,事發河道依然存在非法採砂現象。所以,同安區水利局存在行政不作為的違法行為,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對此,同安區水利局辯稱,河道的主要功能是行洪輸水,不是供行人使用的通道,也不同於通常意義上供公眾活動和集散的公共場所,小西是成年人,明知自己不會游泳,還在該河道內活動,其危險應自己預見和避免,其不慎死亡,與水利局沒有關係。

  申請國家賠償

  有無依據?

  昨日下午的庭審中,老林的代理人提出,同安區水利局應依法承擔國家賠償97萬多元。

  代理人稱,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違反行政職責的行為,比如,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受害人有權取得賠償的權利,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對此,同安區水利局反駁説,沒有法律規定水利部門要為河道中的公民人身安全提供保障或賠償。依據相關規定,水利局不必在河道沿岸設置必要的警示標誌和安全設施,也沒有保障公民在河道活動的人身安全職責和內容。

  昨日,市中院並沒有當庭宣判,將擇日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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