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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出臺規定:公務外包禁搞“公費旅遊”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5日 22: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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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廈門機關事業單位中,經批准的公務活動中的交通、住宿、會務等事項,可以委託旅行社辦理,但不得借機安排公費旅遊活動。昨日,記者獲悉,廈門五個部門聯合發出《關於機關事業單位試行委託旅行社辦理公務活動的通知》。該《通知》對機關事業單位委託旅行社辦理的公務活動等進行了一系列規範。

  這一試行規範將從4月1日起施行。有關業者表示,這不僅將給旅遊業者注入新的商機,也將為進一步推進政府後勤服務社會化和降低行政成本“探路”。

  新規範

  借公務“公費旅遊”,沒門

  半天考察五天旅遊,上月,深圳某局借考察之名,率團到上海、蘇杭豪華“公務遊”,被披露後引起全國關注。

  現實中,如何避免借“公務活動”外包搞“公費旅遊”,諸多城市仍在探尋進一步規範。未雨綢繆,記者獲悉,廈門在這份《通知》中對此設置了“防火墻”。

  《通知》面向廈門的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機關事業單位)發出。《通知》的發出者,則為市旅遊局、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市地稅局等五部門。據悉,該《通知》在進一步推動旅遊業發展的背景下出臺,為此《通知》明確,機關事業單位經批准的公務活動,可以委託旅行社辦理包括交通、住宿、會務等事項。

  但為了避免被“公務旅遊”借此打擦邊球,《通知》明確強調,公務活動委託單位向受委託旅行社提出的服務範圍和要求,應與公務活動緊密相關,不得提出與公務活動無關的要求。受委託旅行社不得提供與公務活動無關的服務,不得安排公費旅遊活動。

  設置“防火墻”的同時,誰來看守“防火墻”同樣重要。《通知》還明確,旅行社的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於兩年,市財政、審計、監察、地稅等部門,將根據各自職能加強對公務活動委託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據悉,這一試行規範,將從今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新商機

  委託旅行社要“貨比三家”

  記者注意到,《通知》中明確,可受委託的旅行社應是依法在廈門市註冊並獲得福建省旅行社質量信用等級3A(含3A)以上的旅行社;其中為出境公務活動提供服務的,必須具有出境旅遊組團資質;為赴臺公務活動提供服務的,必須具有赴臺旅遊組團資質。

  更為重要的是,公務活動委託單位,應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旅行社中,按相關規定程序選擇三家進行報價比對,然後“擇優確定受委託旅行社”。

  “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去辦。”廈門一位不願具名的旅行社老總向記者表示,旅行社承接了上述單位的交通、住宿、會務等事項,是一塊不小的新商機;若進一步規範推廣後,將給旅遊業者注入新的商機,利於推動旅遊支柱産業的發展,“同時,也將為有效推進政府後勤服務社會化和降低行政成本‘探路’,畢竟政府更多服務外包也是大勢所趨”。(海峽導報 記者 易福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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