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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陽兩信用社職員過失造成7630萬損失均獲刑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5日 20: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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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經鄱陽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涉嫌對違法票據付款罪的被告人潘學迅、朱小蘭,被鄱陽縣人民法院以對違法票據付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和五年。這是該縣首例違法票據付款案。

  被告人潘學迅,女,現年37歲,鄱陽縣人,原係鄱陽縣農村信用聯社城區分社委派會計。被告人朱小蘭,女,現年43歲,鄱陽縣人,原係鄱陽縣農村信用聯社城區分社櫃員。2006年10月,鄱陽縣財政局經建股在鄱陽縣農村信用聯社城區分社設立基建專戶賬號存儲專項資金。2009年11月18日至2010年12月21日期間,潘學迅、朱小蘭(時任城區分社櫃員)在經辦縣財政局經建股基建賬戶轉賬業務時,未認真履行審驗支票印鑒更換批准手續、核對支票印鑒職責,對出票人李某某等人違法取得的印章與預留印鑒不符的七張支票予以轉賬至鄱陽縣錦繡市政工程公司等賬戶上,致7630萬元客戶資金被違法轉走,無法追回,給國家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檢察官釋疑:票據是有價證券,指匯票、本票和支票,可以替代貨幣成為商品交易中重要的工具。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是指違反票據法有關票據的簽章、記載、背書等規定的票據。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如對形式要件或簽章與預留印鑒不符的票據)予以付款,將使辦理該項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或者由其代理的付款人的資金遭受損失。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潘學迅、朱小蘭身為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付款,造成7630萬元的損失,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遂作出上述判決。(胡亞麗 遊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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