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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王利明提出制定《慈善事業促進法》議案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5日 13: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荊楚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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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全國人大代表王利明

  荊楚網消息(記者王淳 羅偉)近幾年來,由於“郭美美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導致慈善組織的公信力下降。在今年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民提出制定《慈善事業促進法》的議案。

  王利明説,目前,我國涉及慈善事業以及公益捐贈的法律法規有六部,但它們彼此之間並不完全協調一致,存在交叉、重疊甚至矛盾衝突的現象,從而不利於對慈善事業的管理與規範。

  王利明認為,制定該法需要解決以下重點問題。

  第一,關於民間慈善機構的設立條件。目前,在中國設立民間慈善機構仍然遇到一些困難,很多基金會找不到主管部門,不得不依附於政府機關,這樣做有很多不利因素。建議對於一些確有信譽的個人和民間組織,可以考慮由民政部或相關機關擔任主管機關。

  關於慈善機構設立的最低財産數額,應當有一定的要求。但是,最低數額應當限定在多少,值得認真研究。

  第二,關於慈善組織內部的管理與監督。慈善機構都必須要有規範的章程,而且章程要經過政府的審核。要完善監管制度,實現慈善捐款的透明化管理,加強對慈善機構設立的監管,禁止未依法成立的慈善組織公開向社會募集資金。

  第三,關於慈善組織的資産。該資産包括慈善組織受贈的財産及其增值,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得私分、侵佔、挪用和損毀。應當明確慈善組織資産的性質。同時也要在法律上明確在資産發生混同、賬目管理混亂、資産流失時的法律責任。

  第四,關於慈善組織是否可以扣留部分善款作為管理成本費用。從事慈善組織難免需要發生一定的管理成本的開支。從國外經驗來看,一般允許慈善組織將所得捐款中留存一定的比例作為運營成本費用。慈善組織有權扣留多少比例的捐款作為管理成本費用?對此需要規範。

  第五,加強行業自律。有必要發揮慈善組織的行業自律作用,同時在必要時也可以發揮行業協會的協調作用。

  第六,關於鼓勵措施的完善。為激勵人們行善,許多國家都規定了稅收優惠措施。中國也規定了稅收優惠制度,但實踐中還是存在很多困難,例如對教育機構的捐款,在實踐中有些稅務部門並不為其減免稅收。這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於鼓勵慈善事業的發展。

  第七,關於法律責任。從現在所出現的有關慈善捐贈的問題來看,詐捐如何在法律上認定,應當有一個標準。在《合同法》中允許贈與的任意撤銷,贈與人可以行使"窮困抗辯權"。但是對於慈善機構能否行使窮困抗辯權,則值得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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