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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小産權房應謹防"一刀切"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5日 12: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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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土部部長徐紹史3月11日表示,今年開始試點治理小産權房,清理會嚴格保護農民權益,但要依法依規行政。徐紹史稱,此次試點,是為將來大規模的清理做準備。(3月12日新京報)

  在2010年5月份,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局長李建勤在國土資源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國土資源部等14個部委已經聯合成立小産權房整治處理領導小組,目前正在研究制訂小産權房處理政策方案,將在一年左右得出結果。如今,一年期限屆滿,調查研究及實施試點之後,出臺明確的清理政策勢在必然,也符合公眾期待。但在如何清理上,卻讓人憂慮忡忡。

  是按照年限劃定一個“之前”和“之後”為界?如2010年國土部提到了2007年12月30日以前銷售的已建成違規房屋,和2007年以後的一個區別。還是不論建成年限,一併列為“違規”?另一個尺度更難以把握,是一視同仁的完全按違建拆除,還是有條件地“合法化”?以及是否針對不同購買主體採取不同的手段?至今仍然是一個“謎”。但在筆者看來,無論採取什麼樣的大規模清理政策,絕不應實施“一刀切”。

  眾所週知,購買小産權房的那部分群體,大多屬於普通收入者或低收入群體。一項“一刀切”式的大規模清理之下,對於開發小産權的集體組織影響效果有限,但對於耗費畢生積蓄與小産權房的購買者而言,卻可能是“滅頂之災”。所以,是採取針對不同主體的“合法化”舉措,還是“一拆了之”而讓購買者血本無回,最起碼謹防傷及弱者。

  小産權房屢禁不止的主要責任方是個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別借機牟利的開發商。這部分人屬於較強勢群體,按照責任劃分來看,他們應負主要責任。

  另外,小産權房性質錯綜複雜,一部分實屬違建,可能面臨必須拆除的選擇;但另一部分卻是“違規私售”,房子本身是合法的,只是銷售給了不符合規定的“市民”;還有一種是介入兩者之間的小産權房。“一刀切”推行清理政策也未必理性。在國內相關國土資源法律法規中,也有針對不同違法行為的不同處理措施,如法律規定中有警告、沒收、恢復原狀、土地復耕、罰款等規定,其實也為今後執行清理小産權房政策提供了多樣化的結果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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