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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向兵員徵集單位開封應徵者犯罪記錄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5日 03: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軍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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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訴法修正案增加了對未成年犯的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的制度,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軍隊人大代表、蘭州軍區某部副站長陳林認為,這一規定有利於未成年犯更好地回歸社會,但是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不是絕對的,而應該是有條件的,比如,徵兵時就需要對應徵者個人以前的表現有一個歷史的全面的政審,這種情況下就必須了解應徵者是否有犯罪行為的情況。所以,還不宜把年輕時的犯罪記錄完全抹去,更不能銷毀。應規定:“經有關部門批准,應當向兵員徵集單位開封應徵者的犯罪記錄。”

  (本報北京3月12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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