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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元參團1日遊途經4個購物點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5日 01: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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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旅遊局啟動“3 15”系列活動

  本報訊 (記者王飛 通訊員穗旅宣)近日,廣州市旅遊局宣佈啟動“3 15”系列活動,公佈旅遊投訴中的幾個典型案例。

  案例一:

  逛1個景點帶4個購物點

  某旅行社組織了中山逍遙谷一天遊旅遊團,該團的團費是39元,景點只有1個,購物店卻有4個。不僅如此,遊客在購物回來後,卻發現在購物店購買的保健品使用無效。於是,遊客要求退款賠償,並對購物店的合法性提出了質疑。後經旅遊質監部門查證,該購物店有合法的營業執照,出售的保健品也有檢驗報告,但是購物店銷售人員的誇大宣傳確實有誤導嫌疑。經過調解,該旅行社給遊客退回了全部團費和購物款,並作出了一定的賠償。

  案例二:

  旅遊途中不慎受傷

  陳先生參加某旅遊公司組織的九寨溝遊。返程的前一天,陳先生在回房間的路上不慎摔倒,扭傷了腳部。陳先生返程後到醫院治療,發現腳踝關節骨折。陳先生即向旅行社提出賠償醫藥費用及精神損失費的要求,雙方經過一段時間的協商,最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陳先生向旅遊質監部門提出投訴,但已經超過投訴有效期。後經旅遊質監部門了解,出團前旅行社已為客人投保了旅遊人身意外險,但由於沒有當地醫院的診斷證明,保險公司拒絕受理。經旅遊質監部門調解,旅行社同意賠償客人醫藥費用,但對客人提出的精神損失費,旅遊質監部門不予支持。

  案例三:

  “同團不同價”可索賠

  王先生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麗江中甸大理昆明雙飛6天團。旅遊過程中,王先生與團友溝通時發現自己的團費比其他的團友要高,相差400元,針對該團出現的同團不同價的情況王先生向旅行社和旅遊質監部門分別提出了投訴。經旅遊質監部門了解,王先生在諮詢時,前臺工作人員曾提示由於機票價格的浮動,有可能因報名時間的不同而出現機票差價,但王先生未留意到前臺工作人員的提示。王先生向旅行社投訴後,旅行社的解釋為價格差異是機票的差價,卻沒有出示機票價格的證明,所以王先生對此表示懷疑。在市旅遊質監部門的調解下,旅行社向投訴人出示了機票價格的證明,最後達成了一致的協商意見。

  案例四:

  旅途中意外死亡

  錢老太太與小區的朋友一同報名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重慶4天遊。因為錢老太太常年患有糖尿病、高血壓等老年疾病,出團前,還覺得身體有些不適,但擔心已經交錢報名,如果退團會被扣很多費用,所以就未將這一情況告知旅行社。出團第二天,錢老太太突發心肌梗塞,不幸過世。

  旅行社得到消息後,即刻組成安撫小組前往當地協助遊客家屬處理相關事宜。旅行社出團前已為客人投保了旅遊人身意外險,但由於錢老太太突發心肌梗塞,不屬意外保險範圍,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最後旅行社出於人道立場,向死者家屬支付5000元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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