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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與迷信的區別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4日 16: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惠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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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迷信泛指對人或事物的盲目信仰或崇拜。在我國歷史上長期活動的卜筮、相術、風水、算命、拆字、招魂、圓夢等大多産生或流行于封建社會,習慣上稱為封建迷信。宗教信仰與迷信從認識論上的確有共同之處,它們都相信和崇拜神靈或超自然力量。但是迷信不屬於宗教範疇,其區別在於:

  第一、宗教是一種社會意識形態,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歷史現象,有其發生、發展和消亡的客觀規律。宗教在適應人類社會長期發展過程中形成了特有宗教信仰、宗教感情和與此種信仰相適應的宗教理論、教義教規,有嚴格的宗教儀式,有相對固定的宗教活動場所,有嚴密宗教組織和宗教制度。而迷信既沒有共同一致的崇拜物,也沒有既定的宗旨、規定或儀式,也不會有共同的活動場所。迷信的對象可能是神仙鬼怪,也可能是山川樹木。迷信一般是指神漢、巫婆和迷信職業者以巫術所進行的看相、算命、卜卦、抽籤、拆字、圓夢、降仙、看風水等活動,群眾去看相只是為了預卜前途命運,並不是把它作為自己的世界觀;迷信職業者不過是利用這些活動騙人錢財,作為一種謀生的手段。

  第二、宗教是一種文化現象。宗教在其形成和發展過程中不斷吸收人類的各種思想文化,與政治、哲學、法律、文化包括文學、詩歌、建築、藝術、繪畫、雕塑、音樂、道德等意識形態相互滲透、相互包容,成為世界豐富文化的成份,迷信不具有這些特點。

  第三、宗教有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依法進行管理,開展規範的宗教活動。在國家法律範圍內,宗教組織正常的宗教活動和社會公益事業,都受到保護。國家宗教政策鼓勵宗教發揚各自的優良傳統和積極因素,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而迷信只是少數迷信職業者圖財害命的騙術,某些迷信組織更是藏污納垢、殘害群眾,甚至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場所。

  國家在對待宗教信仰和迷信有明確的政策界限。國家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動,堅決打擊一切利用宗教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以及各種不屬於宗教範圍的、危害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産的迷信活動。對於一切以看相、算命、看風水等為業的人員,應當教育、規勸和幫助他們勞動謀生、自食其力,不要從事這類利用迷信騙人的活動,如不遵守,也應當依法取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下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那些利用封建迷信,進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穩定和人民生命財産,構成違法犯罪的人,要堅決依法打擊。對印刷、傳播看相算命、抽籤卜卦一類書籍、印刷品的,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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